我国粮食收购体制机制亟须完善
粮食收购体制机制是粮食流通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目前的粮食收购体制机制在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粮食收购体制机制亟须解决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预案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最低价收购预案中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于最低价收购贷款的规定:“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最低价收购预案中对“及时预付”没有进行解释。按照一般的理解,“及时预付”应该是在收购前将贷款足额发放到收储库点,即使不需要一次性发放,起码要保证不脱档,这样才会避免出现“打白条”的现象。最低价收购预案又规定:“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果“及时进行审核验收”是指满一仓验一仓,那显然很难做到,因为中储粮企业的人手有限,在开展粮食收购工作的同时,再派人到各收购点及时完成抽样、运输、化验等工作,难度很大。
二是如果中储粮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最低价收购预案中没有明确表述。此外,最低价收购预案规定:“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这种处理方式对于那些蓄意违反政策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没有威慑作用。
三是最低价收购预案的启动程序过于繁琐。2013年预案较2012年预案已经有所改进,删除了“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的内容,调整为“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预案的启动涉及多层级、多部门,程序过于繁琐。以淮安市日均收购量约1亿斤推算,每延迟一天启动最低价收购预案,假如农民售粮价格每斤低于最低收购价1分钱,农民每天就要少收入100万元。
四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在最低价收购预案中没有得到充分反映。我国粮食安全实行的是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收购是保障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在粮食收购中处于一线位置,但在2013年小麦最低价收购预案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只有一处表述:“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五是非标准品粮食的收购没有应急预案。2013年小麦最低价收购中规定: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对于这类粮食的处理,目前都是根据基层的反映,由各级政府层层收集情况并上报,最终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批复。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往往急于售粮,收储企业没有政策答复不敢收购,政策的迟滞出台使基层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运行机制不合理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队伍老化,学历层次低,改革和发展意识滞后,目前在业务上仍以收原粮和卖原粮为主,粮食产后处理能力弱,仓储条件较差,呈现出“小、散、弱”的特征。许多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这种契约关系,导致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政策收购时,往往逐利性大于政策性,由此带来许多弊端。
完善粮食收购体制机制,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当前粮食收购体制机制面对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和种粮大户对粮食收购服务的差别化、及时化、现代化的要求与粮食收购主体的服务意识、服务机制、服务水平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粮食收购体制机制,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
一是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在政策性收购中,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二是像重视水利设施一样,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烘干设施建设,提高粮食仓储和烘干能力。三是拓宽引才育才渠道,加强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队伍建设,加强地方粮食行政部门粮食经营管理、财务、收购、统计等能力培养。
优化最低价收购预案
(1)执行主体。要合力实施,分块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前期组织资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启动收购,确保不出现“卖粮难”;中储粮企业负责后期验收确认,拨付贷款,确保不出现“打白条”。
(2)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价格不能过低,低于成本就失去保护种粮积极性的意义;价格也不能过高,如果价格过高就违背了市场规律,也限制了下一轮提高的空间。可以以满足“两个大多数”为原则来制定粮食收购价格,即让大多数粮食产区,大多数种植者能保本略有盈利。
(3)启动时间。收购预案规定的起始时间,应该就是启动时间。市场上只能有两种价格,即高于最低价、等于最低价,这才是托底。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价时,托市收购自然停止。
(4)收购库点。库点数量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考虑到散户种植的需求,原则上要保证每个乡镇有一个收储库点。在库点设置中,要优先考虑中储粮库点。对于收购结束不能满仓的库点,由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集并。
(5)收购资金。收购前,由县级政府按照区域内粮食收购数量所需贷款规模,牵头足额建立相应的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农业发展银行据此保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充足供应。中储粮企业收购资金由中储粮企业自行解决。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最低价收购的粮食,每收满一仓后,应即向中储粮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中储粮企业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实地查看粮食储存位置、是否满仓,属实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之后,银行利息、保管费用即由中储粮企业承担。如有可能,验收质量与验收数量同步进行,如力量达不到,中储粮企业应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质量进行验收确认。确认后,中储粮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将粮食贷款主体转到中储粮企业。经中储粮企业确认后,粮权属于国家。
(6)粮食质量。中储粮企业进行验收时,如果双方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应由市级以上检验机构仲裁。对因灾造成的等外粮,应在预案中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
稳步推进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国家应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予以政策扶持,推动其进行业务创新、布局调整和兼并重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使命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必须紧跟农村发展的步伐,实现与农民粮食生产的有效对接,库点多少、库容大小、人员多少应与其服务、辐射的农田面积相对应。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应坚持政策性第一,盈利性第二。(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