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木种苗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3年,国家林业局委托局所属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及部分省(区、市)林业厅(局),对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贵州、宁夏、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区、市)和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近日,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抽查结果。从抽查结果来看,总体上我国的林木种苗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常见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常规内容“体检”,依照法律法规标准

本次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主要内容是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依据是《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主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子来源情况,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等七个方面。

林木种子检测方式采取当场反馈种子来源、贮藏条件、档案、标签、许可证等林木种子定性指标状况,室内检测结果出来后,反馈全部抽查结果。苗木检测方式采取现场反馈实地检测结果。同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检测项目包括林木种子的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苗木的综合控制条件、地径、苗高、根系,油茶实生苗、未除萌苗的比例等等。

抽查检测判定的依据主要是《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抽查样品数百批,优良比例过九成

抽查报告显示,在国家抽查方面,对15个省(区、市)共抽查了林木种子样品119个、苗木467批,涉及94个树种(品种)、214个县、264个单位(含个人,下同)。抽查检测的具体结果是:

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6%,较2012年上升6.5个百分点。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抽查的省份中,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达90%;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6.9%,较2012年的94.7%上升2.2个百分点。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抽查的省份中,苗木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达到8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被抽查的264个单位中,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261个,占98.9%;落实标签制度的单位258个,占97.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所涉及的264个单位中,建立档案的256个,占97.0%;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189个,占71.6%。

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抽查的264个单位中,236个落实了自检制度,占89.4%。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19个种子样品均来源清楚,其中:来源于种子园的种子样品数35个,占29.4%;来源于母树林的20个,占16.8%;来源于采种基地的9个,占7.6%;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55个,占46.2%。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省的种子样品全部来源于种子园和母树林。抽查的467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62个,占13.3%;来源于母树林的63个,占13.5%;来源于采穗圃的118个,占25.3%;来源于采种基地的23个,占4.9%;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195个,占41.8%;来源不详的6个,占1.3%。黑龙江省的15个苗批全部来源于种子园和母树林;安徽省的15个苗批全部来自于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

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抽查林木种子的53个县中,涉及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50个,其中45个县都按照《种子法》的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占90%;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的县45个,占90%。

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抽查的119个种子样品中,109个为主要林木,经过审(认)定的55个,占50.5%;抽查的467个苗批中,450个为主要林木,经过审(认)定的270个,占60%。黑龙江省的15个苗批全部经过审(认)定。吉林省的62个苗批中,60个经过审(认)定,良种使用率达到97%。

良种基地林木种苗情况。共抽查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21个,其中18个落实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自检制度,抽查的林木种子质量全部合格。另有2个生产经营档案不齐全,1个未落实自检制度。

除国家抽查15个省区外,2013年国家林业局还部署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16个省(区、市)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自查。

老问题仍然在如病根很顽固

从抽查结果来看,与2012年相比,2013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常见性的老问题仍然存在,像病根一样顽固,亟待各地尽快解决。

一些地方对林木种苗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具体措施,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不够,生产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了解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种苗质量水平。

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象,发证机关在许可证核发中仍然存在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不按规定颜色和质地印制标签,标签填写不规范,销售中不挂标签现象依然存在;不按规定建立档案,或者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应该归档的不归档,内容凌乱,保存不当;不按规定自检,缺少自检原始记录等。

地方标准制定滞后,一些地方的主要造林树种缺乏质量判定标准,“有标准没种苗、有种苗没标准”的现象依然存在。生产单位对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评价标准收集不全,学习不够,凭经验生产,田间管理粗放,人为造成种苗质量下降。

种子园树体老化严重,缺乏抚育管理,一定程度导致种子产量低;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种子采集后,未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未按照标准建立种子库并合理贮藏,种子码放不标准,导致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不合格;不按种子区划调拨使用林木种子,苗木育苗密度大未及时间苗,移植大苗技术措施不到位存在窝根现象,嫁接苗培育过程中未及时除萌并去除实生苗等现象时有发生。

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检验能力有限;对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检验人员未按规定的环节在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出库时、贮藏期间进行自检,检验程序错误、检验强度不够、检验指标不全、计算方法错误、结果记录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国家林业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种苗质量管理;落实林木种苗许可、标签、档案、检验制度;制定和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管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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