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福建省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据省发改委初步测算,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

根据办法,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含市辖区)、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水质指标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水环境综合评分占70%权重,同时考虑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情况。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将扣减该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政策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

《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意见》强调,要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

《意见》提出,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同时,强化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改进审批方式,推进审批便利化。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收益,健全投资回报机制和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机制。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业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要明确相关方责任,规范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三是要从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建立环境服务公司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实行从准入、运营到退出全过程监管。

《意见》明确,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完善和落实价格收费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研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公安部环保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出台《行政主管部门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为全面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5年1月1日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

《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会同环保、农业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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