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一个忽悠人的错误标准(5-6)延伸讨论2-3
五、延伸讨论2—管理机制很重要
兰州某中级法院审理两家公司的品种权纠纷案件,委托北京某赵氏实验室用20对SSR引物在一个杂交种内“检测”出72条谱带。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样本,而是在库存的主诉样本和市场抽取的被诉样本中,都检测到72条谱带!因此认定一方侵权成立。但这是一个无论怎么操作错误都不可能出现的结果!虽然法院审理案件的事实没有错,但这个证据却是错误的。
所以,我们怀疑那次检测不是发生了实验室操作错误,因为即使操作错误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这启示我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试验室的社会监督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检测机构的中立地位,程序要公开透明,数据可追索,育种者保留申诉权利,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防止再出现漏洞和利益输出等不良行为。
六、延伸讨论3—判定依据
国内外法律和社会诚信水平各有不同,国内应由独立于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第三方专业委员会讨论确定实施方案。建议根据“衍生品种”的概念来确定阈值,但不能按照先锋的标准来定。先锋公司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和延伸它自己的知识产权,却把其他公司的创新门槛抬得太高,对于我们来说,那个标准过于苛刻。应考虑修改《种子法》。杂交种或亲本的同一性,法国定为92%,我们曾经定为93%,考虑到既要保护现有知识产权,也要鼓励创新,可以把同一性临界值设为90%左右。这是符合中国当前育种水平的较好选择。临界值定得太低,则判断品种的创新性就太严格,不利于与跨国公司竞争,也不利于我们直接利用他们的种质资源;如果临界值定得过高,则保护知识产权的尺度就会太松,大批“山寨品种”、剽窃式育种的乱象就难以扼制。现在,黄淮海地区的剽窃式育种已经在我们最有优势的领域抑制了商业育种的创新积极性。
(后记:大豆的分子指纹临界值是10%,中国农大建立的玉米育种材料交换机制,也要求创新程度必须达到10%。这两个标准都比我们制定的7%和法国的8%要高一些,可能符合当前中国的育种实际状况。7%的临界值偏重于保护,而10%强调创新。但任何标准都可能是两难选择,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鼓励创新,只能按照国情需要取平衡点。--2014年4月2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