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涉氨制冷渔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深入开展涉氨制冷渔船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渔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总体要求和各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特种设备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对本地区涉氨渔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家底,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整改,有效遏制涉氨渔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各级渔政、港监和船检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涉氨渔船安全检查作为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查处力度,对涉氨的涉渔“三无”船舶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涉氨渔船,要严格限制其离港作业。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要切实加强渔船检验工作,对于新建造渔船,要严格按照液氨使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对于现有渔业船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限期整改并消除隐患,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船检部门应收回船舶检验证书或不得签发检验证书。

三、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或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和船东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氨制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要加强对涉氨渔业船舶船员涉氨安全知识和规范操作的培训,切实提高船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船员的规范操作能力。

涉氨渔船检查和治理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并按要求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和自查表报送我部渔业局和渔业船舶检验局。

联系人:渔业局渔船渔港处徐丛政

电话:010-59192954

传真:010-59192929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农办渔〔2013〕84号.CEB

    (文章来源:农业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