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发表日期:2016-04-15 10:49AM 阅览次数:
一、 种子纠纷产生的原因
1. 种子使用者使用了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或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
2. 种子使用者在当地购买、使用了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通过审定但不适宜在当地推广的品种,导致减产减收。
3.种子使用者因使用了种子标签不真实、错标、漏标、乱标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以水稻品种为例,一个水稻品种,经过多年区试后品种审定部门在审定该品种时,对其品种的播种期、秧龄期、典型性状、产量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都有明确的界定,种子经营企业 在制作种子标签时,如不严格标注,随意改变技术要点、特征特性、产量指标等,致使种子使用者不能采取相适应的栽培管理措施,从而 造成减产、减收 。
4.恶劣的天气影响 。如长时间干旱,容易导致水稻空壳率高、油菜花而不实等;长时间低温阴雨,容易导致田间管理困难、水土流失、肥力下降、防治病虫困难等,导致农产品的产量低、质量差。
5.使用了劣质农药、化肥,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6. 种子使用者随心所欲,不按技术要点操作,提早或推迟播种、缩短或延长秧龄期,不能科学管水、使用农药、肥料、管理不当,造成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导致减产、减收 。
二、种子纠纷的处理方法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应注意向种子经营者索要购种单据,并保存好购种单据、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种子使用后,若发现种子问题,及时向种子经营者反应,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种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申请人应在需要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典型性状表现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种子买卖凭证、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种子管理部门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对现场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为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假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种子标签不真实、随意更改品种审定公告或经营者弄虚作假等原因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为气候因素、种子使用者人为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减产、减收的,种子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曹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