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作为 强化执法 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发表日期:2016-04-11 05:15PM 阅览次数:
一、当前种子流通监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种子市场面广、分散,经营主体众多,全面从严监管难度大
近年来,农村的连锁经营、委托代销、种子超市和商品种子直销和户等正在成为零售服务的主要方式。种子市场既存在于城镇商场,也存在于山区集市,甚至有的村落也存在种子连锁零售市场;既有县级一级批发商,也有二级批发商;既有具备种子经营资格的经营商,也有非法经营的小商、小贩。因此,种子市场较为复杂多样,市场面广、分散,经营主体各异,造成种子市场全面从严监管存在困难。
(二)种子市场违法问题多样
由于全国范围内种子生产企业较多,生产的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品种繁多。各地使用的种子大部分是从外地调进,货源渠道各不相同,种子质量参差不齐,给种子市场监管造成很大压力和难度。如我县市场上销售的玉米种子品种就有几十种,水稻种子品种也有十几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生产经营企业就会经营假劣种子,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不一致。有的种子未按规程对种子进行检验,买到的种子发芽率、净度、纯度、水分不达标,品种套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民群众识假、别假能力低,维权意识弱
由于假劣种子伪装和隐蔽性强,有的需要专门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很多农民群众对种子质量知识欠缺,导致众多农民群众对假劣种子难以识别。加之,农户对种子质量问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随意从无证流动商贩手中购买种子。购买种子时不仔细检查种子的标签和包装等标识,有的还购买散装种子或破损、标识不清的种子,不知道查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和品种审定编号等是否属实,不向经营商索取购买发票,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由此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 种子非质量投诉案件处理难度大
因病虫害或气候原因引起农作物种子问题的纠纷,由于用种农户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导致有关专家一时很难说服,引起群体上访;有的是困农户超剂量使用农药和因栽培措施不到位,引起作物生长异常,给调解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五)种子案件调查取证难、处理难
杂交种子在市场上备受欢迎,销售获利较大,一些不法商贩在种子收购季节与制种农户串通,非法套购杂交种子,造成一些杂交优良种子流失,种子生产单位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秩序。由于套购种子违法行为形式隐蔽,使种子管理部门难以查处。有的商贩走乡串户兜售种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各地相对偏僻乡镇部分无证无照经营者走乡串户兜售劣质种子,交易后无从寻找,给种子监管调查取证造成一定难度。有的农户对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采取上访形式投诉,不按程序申请鉴定,而假种子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是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和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确认,这无形中给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增加难度和压力。
二、 对策及建议
(一)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种子质量法律意识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种子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户对假劣种子的识别能力和法律保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劣种子,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要通过宣传和执法等活动使广种子经营商户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强制性种子质量抽检制度,开展好农作物种子流通市场环节质量全面监管,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抽检密度。二是严格落实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金、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限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种子生产经营者入市的门槛。三是建立不合格种子退市制度。对不合格的种子强制召回、退市,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注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清退出市场,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处罚,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三)建立种子质量保险制度,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平衡种子使用者、经销商利益,使农民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实现生产自救。设立种子保险制度以降低经营风险。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时,若经营户暂时无力赔偿时,先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先行赔付,从经销商处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相关的责任主体实施追偿,以真正起到降低生产经营风险作用,使农民的利益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四)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日常监管
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精干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立案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依法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大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公开通报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五) 建立投入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设立一定数额的种子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种子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质量纠纷案件查处、种子市场检查交通费用、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及种子法律法规宣传等,保障种子市场执法经费,提高种子市场监管能力。 (杨虎文)(责任董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