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推进农村扶贫开发
本报讯(记者张国凤)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目前,宁夏还有1100个贫困村、70.26万人需要脱贫,已经脱贫的人口极易返贫。还有78万人饮水困难或不安全,旱涝保收耕地面积不足9%,49%的自然村不通公路,对外交通联系还不便利。“针对当地扶贫攻坚任务的实际,及扶贫开发无法可依,扶贫开发活动不规范,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障扶贫开发工作。”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董玲表示。
据介绍,条例对农村扶贫开发措施进行了全景式的规定,主要内容涉及精准扶贫、整村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技能培训等内容。针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拟确立了7个方面的措施:明确农村扶贫开发的原则、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和标准,规定贫困村和贫困户的确认程序;突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的相关内容;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具体措施;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督检查,包括人大监督、审计、财政监督、绩效考核等;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宁夏要在2018年实现现行标准下的58.12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00个贫困村全部销号、9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实现这一任务,时间紧、任务重。
条例规定了贫困户、贫困村的确认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权益,提高扶贫的精准度。条例要求,“农村扶贫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脱贫标准,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定期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避免扶贫开发项目安排中的随意性,实现扶贫资源的有效整合,保证扶贫开发按规划、计划顺利进行。同时,条例规定,要建立权力、责任、任务、资金“四到县”工作机制,把主动权、决策权交给县(市、区),并规定“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列入脱贫计划的,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脱贫的贫困县、贫困村,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