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带地“入股”尚需防范风险
编者按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不少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风险,需要破解和防范。
本报记者杨丹丹
2015年11月底,安徽省农委发布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目前这项试点进行得怎么样了?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哪些难题?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今年有60个合作社开展试点
安徽省农委副主任王华表示,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旨在引导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活跃农村经济,激发农民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具体来讲,推进这项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作用。推进农民土地入股可以促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合作,让农民土地体现和分享增值效益,推进偏远撂荒的土地加快流转,没有生产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土地提高土地收益比例,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流转土地的成本。”安徽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介绍,今年已经确定试点的合作社有60个;2017年,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将逐步扩大到每个农业县(市、区),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占种植业类型的各级示范社30%左右。
三种入股类型占主导农民倾向于 “拿租金 ”
钱东方介绍,根据安徽省农委的相关调研,目前土地股份合作主要有自主经营型、内股外租型、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这三种类型。
自主经营型即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根据自愿可在合作社参加生产,按劳取酬。
六安市金安区孤堰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从2012年至2015年已吸引带田入股农户156户,入股土地1462.5亩。入社的土地合作社统一种植,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一年两季,一麦一稻。既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又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家一户在生产中存在的劳力不足、品种不优、病虫害防治难等一系列问题。
内股外租型即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再入股的经营方式,统一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灵璧县灵南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2012年7月开始吸纳农户土地入股,现有入股土地1500余亩,入股社员122户。合作社经营管理与决策由理事会负责,入股农民不参与生产经营的决策;重大决策向入股社员通报,入股农户享有知情权。经协商,每亩地以1000元折股金一股,土地股份1500股,占总股本的30%。其他部分以资产及现金形式做股本。合作社从每年的经营收益中拿出60%分红,对土地入股社员,采取保底分红的模式,保底金每亩1000元。2014年,入股农民每股分红605元,每亩收益1605元,农户土地入股收入高于土地租赁收入35%~58%。
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即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土地转包和租赁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等集中经营,同时留出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
肥西新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属于这一类型。这个合作社拥有入社股东农户708户,占该村农户总数的90%以上,入股股份9941股,加上发起人出资10万元折合为100股。土地经营方以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生产管理等要素折股30股,共10971股。主要采取将耕地分片打包发租给5家知名农林企业从事苗木种植、农业开发等,农民从土地租金中获得分红,还可到这些企业上班“拿工资”。
据安徽省农委调研,在这三种类型中,目前多数农户仍然看重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土地出租形式。安徽省土地流转价格大多在每亩500~1000元,正常情况下亩均纯收益也只在1300元左右,如管理不善,分红收入有可能低于出租收益。“拿租金旱涝保收,入股万一经营亏损了咋办?”这是农民普遍的担忧。
需严密防范各类风险
“土地入股难在风险防控。”安徽大学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崔宝玉副教授认为,首先是规模风险。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规模到底要有多大,规模的大小影响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边界在哪里?这又涉及到与人打交道,更为复杂。
二是市场风险。无论内股外租型还是自主经营型抑或是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产品都会受到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如果农民没有收益,肯定合作不起来,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发展不起来。
三是收益风险。目前,多数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方面向入股农户承诺保底分红数额,一方面再与承租者签订出租协议。如果承租者出现亏损而无法支付租金,合作社将难以兑现保底分红。
四是治理风险。“内部人”控制容易使得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合作社做不到一人一票,造成社员之间不能做到同心同力,影响社员之间的合作。
五是“政社合一”风险。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须有独立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和数额,与村行政组织之间必须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是,村领导常常要兼顾合作社具体管理事务,合作社的经费开支有时也从村行政费用中列支,短期内难以做到真正的“政社分开”。
钱东方认为,在积极妥协地推进土地入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土地确权是前提,只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民的股权才能明晰、股份才能确认;农民自愿是原则,农民自愿关键取决于就近有没有较多的就业渠道和相对稳定的务工收入;土地整理是基础;农民增收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