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有问题 农户获赔2500元

□记者牛瑶

本报讯2015年4月份,消费者张女士在东河区沙尔沁镇东园村一农资部花500元购买玉米种子,回家在地里正常播种数月后没有收成,消费者认为该玉米种子有质量问题。张女士于2015年10月10日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

东河区沙尔沁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处理,马上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到现场检查该家商户,核对销售单据等相关信息,经检查,商户承认向农户张女士销售了玉米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500元。

■消费警示

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缺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

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种子时,不要选择购买无证照无固定经营门店、走街串户以及路边临时摊位上销售的种子,要到证照齐全的种子经营门店购买种子;不要购买拆开包装的散装种子,和未经审定或审定种植区域与所种植地区不相符的种子,要买经过审定且适宜本地种植的品种。如果种植期发生种子质量问题时,应保留现场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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