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重机〔2015〕请字17号)及《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信息变更的请示》(重机〔2014〕请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08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08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3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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