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打假更精准 食品安全纠纷起诉近八成
职业打假人 打假更精准
二中院:食品安全纠纷中 职业打假人起诉近八成 作用明显
(记者安然)近两年内,北京二中院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件约80%,其中由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共有47起,占总数的78.3%。职业化的“消费者维权”,对于维护社会公众“餐桌上的安全”,能起多大的作用?北京二中院民四庭专业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唐旭超说:“一般消费者没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即使出了问题,也很少能有效维权。职业打假人正好填补这个空白,他们有着更多的法律知识、识假辨假的能力,对于商家的违法行为,他们能给予更准确、有效的打击。”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说,“职业打假人”的特点非常明显:他们通常是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这些案件中的被告全部都是零售商,而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
这60起案件所涉及的全部食品都是“预包装食品”,其中保健食品为20件,占比三分之一。法官发现,尽管这些起诉涉及的是“餐桌安全”,但实际上只有不到一半关注的是食品本身的问题,却有高达32件诉讼,消费者起诉的都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关。“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涉及标签的案件,起诉人统统都是职业打假人。”唐旭超法官说。
二中院调研发现,普通消费者一般更关心食品本身真假、添加剂是否合法、保健品的使用功能是不是和商家宣传的一致,而职业打假人则更多地盯着食品没有标明质量等级、执行标准或者能量标示错误等。苏丽英说,在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激烈地往往是“经营者销售时是否‘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仍有权主张赔偿等。”
按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只有销售者和消费者两种身份,是不是“知假买假”,与最后案件定性并无关系。
据统计,全部60起案件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的有22起,经营者或是不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或是错误标示食品产地,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食品的质量等级更高,或是“套牌”驰名商标,再有则是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比如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等。
苏丽英副院长说,把核桃产地写在新疆、茶叶产地写在福建安溪,都能让消费者认为“质量有保证”从而促进销售,虚假宣传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二中院调研后发现,虽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向食品经营者主张价款金额十倍赔偿的权利,去年修订时将赔偿金额进一步调整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并以一千元为下限,但它的目的是让维权者不再“入不敷出”。唯有“职业打假人”才能通过个案的胜诉,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生产者、经营者付出代价。不过,相比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更倾向于“自认倒霉”而言,违法行为给生产者、经营者带来的收益仍然远远高于它的违法成本。
“有的经营者总是有错误认识,比如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就不能获赔、认为‘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消费者自身要受到损失等,其实这全不对。法律规定,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并没有遭受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一样要十倍赔偿。”苏丽英说。
法官说,消费者购买食品后,一定要养成保留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在庭审中时常会发生经营者声称“对方买的东西不是我们店里的”,如果没有小票、发票等证据,则很难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