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提高窗口的审批和服务能力
发表日期:2016-03-11 05:21PM 阅览次数:
严格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修订后的《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重新进行了界定,简化了许可证办理程序,保证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严格审核发放程序和发放权限
农委窗口的行政审批人员,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依权限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是严格实行分级发放。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是严格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三是严格审批时限。按照《种子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窗口严格遵守受理、补正、现场核查、审批的时限要求,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强化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审批窗口对已经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档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了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了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和指导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被许可人对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标签制度和自检制度的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与工商等窗口部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协同监管。
认真做好新、旧许可证过渡期的衔接
按照新修订《种子法》的规定,将以前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并为了现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证,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启用新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委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除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外,还要认真做好新、旧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对新申请、延续、变更、遗失或损坏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一律发放新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旧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同时以此为契机,对本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摸底调查,切实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