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后,种子监管有什么变化?

新《种子法》专题宣传(四)

变化一:市场监管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种子监管的工作力度将会加大。首先,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由过去的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新《种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相对于各级农业部门,政府层面可以统筹协调农业、公安、工商等各方面力量,可以形成合力,有利于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其次,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了种子执法的主体及其责任。种子执法主体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同时还明确了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必将有效规范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和执法行为;第三,强化了种子执法手段。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新《种子法》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在种子市场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不协助、不配合,拒绝、阻挠的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二: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行为更规范、责任更明确

种子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主体行为将会更规范、责任将会更明确。新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进行了改革,实行种子生产和经营两证合一,不仅方便了企业申请,也便于管理部门的追溯管理;对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销售渠道设立了备案管理制度,使种子监管范围覆盖到种子全产业;对种子标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并要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由于标签不真实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变化三:处罚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大幅提高。首先是扩大了处罚范围,没有标签、没有包装的种子一律按假种子处罚,将假冒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其次加大了处罚力度,将过去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变为以货值为依据进行处罚,使对违法行为由过去的在种子发生交易后才能处罚变为在交易前就可以进行处罚,并且处罚标准成倍提高;第三,增加了相关的禁业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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