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2016年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3-11 03:03PM 阅览次数: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环节的工作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呼和浩特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体顺畅。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体系,现就2016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肥机(化肥)、揉丝机、贮奶罐、冷藏罐和饲料粉碎机5个品目的补贴资格;新增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和农业用北斗终端2个品目补贴资格。
二、呼和浩特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规定的补贴对象不变,但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补贴对象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在指标确认书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四、要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反映集中的产品,要列为重大督查对象,加大调查力度,紧密跟踪,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得延误。
五、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出现违规问题,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在自治区备案,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其中问题较典型的,报自治区给予全区通报。
六、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根据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铭牌;经销企业发现铭牌使用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生产企业提出并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