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扩至全国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根据新政策,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等等。不过,也有一些企业被明确规定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比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

企业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的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但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新政策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同时,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

责任闫家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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