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办 公 室 文 件

桂农业办发〔2016〕4号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规范柑橘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我区柑橘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将开展柑橘种苗市场监管行动,现将《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联系人:罗陈鹰,联系电话:1880771416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发:自治区植保总站、自治区水果总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

柑橘是我区重要的经济作物,目前我区柑橘产业发展迅猛,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柑橘种苗的交易日趋活跃,一些假劣种苗乘机进入市场,给果农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加强我区柑橘种苗管理,确保柑橘用种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种苗销售集散地、种苗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格柑橘种苗经营许可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开展柑橘种苗市场检查和柑橘种苗生产基地巡查,掌握柑橘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苗、标签不规范、不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力争柑橘种苗市场秩序尽快好转。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柑橘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柑橘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检查柑橘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种子法》规定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办理许可证,整改还是无法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生产的柑橘种苗上市交易;二是检查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资质条例是否发生变化,对已经发生变化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注销其许可证;三是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档案,要求其按《种子法》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四是对企业所经营的柑橘种苗抽样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对检测出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要求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的种苗才能上市。

(二)开展柑橘种苗生产基地巡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柑橘种苗生产基地检查,全面、准确掌握生产地点、品种、面积、接穗来源等信息。检查各柑橘种苗生产单位是否具备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对生产条件未达到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特别是要检查其接穗来源情况,确保其接穗来源于健康种苗,规范其采穗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生产活动。

(三)开展柑橘种苗市场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柑橘种苗销售旺季,本辖区内开展对种苗销售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进行经营备案、经营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有植物检疫证书,严格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四)开展案件查处及公开。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于大要案要进行挂牌督办,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第70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法律学习。《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颁布,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经营备案、标签规范、处罚力度等方面均做了调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加强对《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的学习,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开展柑橘种苗市场监管工作。

(三)规范执法程序。检查和抽样程序合法规范是案件查处的关键。抽样操作程序务必严格规范,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柑橘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门店以及种植户的宣传培训,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柑橘黄龙病危害等内容,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种植户从正规渠道购买健康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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