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办 公 室 文 件
桂农业办发〔2016〕4号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规范柑橘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我区柑橘产业健康发展,我厅将开展柑橘种苗市场监管行动,现将《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联系人:罗陈鹰,联系电话:1880771416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发:自治区植保总站、自治区水果总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种苗市场监管方案柑橘是我区重要的经济作物,目前我区柑橘产业发展迅猛,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柑橘种苗的交易日趋活跃,一些假劣种苗乘机进入市场,给果农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切实加强我区柑橘种苗管理,确保柑橘用种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以种苗销售集散地、种苗生产基地为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严格柑橘种苗经营许可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开展柑橘种苗市场检查和柑橘种苗生产基地巡查,掌握柑橘种苗生产经营情况,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劣种苗、标签不规范、不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力争柑橘种苗市场秩序尽快好转。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柑橘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柑橘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检查柑橘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种子法》规定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办理许可证,整改还是无法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生产的柑橘种苗上市交易;二是检查已经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资质条例是否发生变化,对已经发生变化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注销其许可证;三是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档案,要求其按《种子法》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四是对企业所经营的柑橘种苗抽样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检测,对检测出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要求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的种苗才能上市。
(二)开展柑橘种苗生产基地巡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柑橘种苗生产基地检查,全面、准确掌握生产地点、品种、面积、接穗来源等信息。检查各柑橘种苗生产单位是否具备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对生产条件未达到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特别是要检查其接穗来源情况,确保其接穗来源于健康种苗,规范其采穗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生产活动。
(三)开展柑橘种苗市场专项检查。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柑橘种苗销售旺季,本辖区内开展对种苗销售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进行经营备案、经营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具有植物检疫证书,严格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四)开展案件查处及公开。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据《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社会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于大要案要进行挂牌督办,并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办结案件信息。对地方保护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参与违法经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第70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法律学习。《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颁布,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经营备案、标签规范、处罚力度等方面均做了调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加强对《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的学习,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开展柑橘种苗市场监管工作。
(三)规范执法程序。检查和抽样程序合法规范是案件查处的关键。抽样操作程序务必严格规范,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柑橘生产经营企业、销售门店以及种植户的宣传培训,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柑橘黄龙病危害等内容,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种植户从正规渠道购买健康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