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种质资源如何保护(新《种子法》问答②)

解答人:全国人大农委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副组长 张福贵

种质资源是亲代向子代传递遗传物质的生物载体,其实质是植物的基因资源,是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是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业林业生产中做出贡献并占有主导权。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将种质资源定位为国家战略资源,加大保护力度,并把研究和利用种质资源作为推动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种质资源利用方面,由于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和育种科研机构体制设置的原因,存在交叉设置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许多育种科研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既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的育种研究,也开展商业性育种研究。种质资源不能得到及时、方便、充分地开发利用,既造成种质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严重影响我国种质资源研究利用的效率和进度。另外,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外资进入我国种业呈现出加速趋势,国外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国内种子企业、独资或合资开展种子经营和设立研发机构等方式进入我国种业领域。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境外机构和个人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等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国内优异种质资源。

针对上述问题,新修改的种子法出台了新规。首先,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对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经原设立机关的同意。这项规定主要是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其次,促进种质资源的利用。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依法向社会开放,推动商业性应用,强化种质资源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维护国家种质资源主权。为有效防止我国优异种质资源的流失,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资质源的,也纳入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机构在我国从事种质资源搜集、研究、利用等行为,做好种质资源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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