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修法提速种业发展(农民日报)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种子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订草案在种质资源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构建起更加科学、合理的种子法律制度,必将有力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与会人员认为种子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需充分论证、审慎修改。
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分设”还是“两证合一”?
陈光国委员说,此次草案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核发。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初衷是好的。但这样会造成一个问题,比如重庆市的玉米杂交种子是在海南省制种的,那么许可证究竟由谁核发呢?按照规定,异地制种是在制种地申领许可证,那就可能导致种子的生产部分要到海南省去申领许可证,但是经营部分又要到重庆来领证,两地发的都叫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个种子有两本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异地制种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究竟是“两证分设”好还是“两证合一”好,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
王刚委员对此也持有类似意见。“草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有效区域与行政区域重合是否科学?比如河北省的抗旱小麦也是在海南制种的,这个‘有效区域’是河北还是海南?其他生态环境适宜的地方能不能生产经营这个品种?我建议将‘有效区域’改为‘适宜区域’,这更利于种业的发展。”
同时,杜黎明委员还提出,“两证合一”实际上提高了种子的生产经营门槛,可能造成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垄断,因此建议对此项规定要再进行充分评估。
品种选育:“高产”和“美味”能否兼得?
吉炳轩副委员长说,种子好则产量高品质优。现在我们感觉很难吃到幼年时代的面味、米味、豆味、瓜果味和蔬菜味,那些好的味道只能留在美好的记忆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好的种子保护不力、繁育不够、换代不及时。由于好吃的种子在过去往往产量偏低,而味道稍差的产量却高,于是为追求产量而放弃了不少好的品种。怎样使好的品种既产量高又品质好,我们的研究、开发、培育上还有很大距离。
张云川委员建议,在总则中体现出选育和推广的良种应该是产量提高、质量优化、保护生态并重的原则。“现在有些种子的培育对产品质量的优化方面重视不够。同时,有些林苗木还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改善问题。”
方新委员指出,种业经营本质上是趋利的,我们不是没有好品种,但是卖不出去,现在种子经营者最愿意卖杂交品种,为什么?因为这类种子农民不能自行留种繁育,只能每年向种业公司买,而很多口味很好的品种,由于农民可以自行留种繁育,经营者就没有动力去卖。“我认为种子的繁育、生产和经营不应完全是市场行为,它需要政府的管理,需要相应的扶持、补贴政策。”
品种审定权限:依据“行政区域”还是“生态区域”?
王刚委员指出,现行种子法是以行政区域来确定品种审定权限,但事实上我国地理条件复杂,同一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可能差异很大,并不适宜种同种类的农作物;而很多生态环境相似的地方又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重复进行审定是对科技资源的浪费。因此建议把相邻生态区域放开,按照生态区域来确定品种审定权限。
来自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农科局种子站的基层人大代表李旭对王刚委员的建议表示赞同。“我们凉山州有‘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说法,州内各县种植的品种差异性很大。多年实践证明,四川省审定的大部分品种在我州、我县是不适应生产需要的。但我州与云南省相邻,属于同一生态区域,云南省审定的大部分杂交玉米和水稻常规新品种,事实上已成为凉山州农业生产的主导品种,但在当地却没有合法身份,这既阻碍了新品种在农业生产上应发挥的作用,又使种子管理和执法工作陷入尴尬。”
因此,李旭建议对草案关于引种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把同意引种权限下放到州、市、县,报省级备案即可。
育种创新机制:国家主导还是市场决定?
针对草案关于“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的规定,许为钢委员有不同意见。“当今市场对育种项目的研究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主流。因此,项目经费的决定机制简单套用‘市场决定’的提法不够确切。我认为决定经费分配的机制至少要包括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和市场需求’这三个方面。”
邓秀新委员提出,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种业是对的,但现在若有意打压科研教学单位的育种积极性,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种业安全。毕竟目前我国育种企业小而散,没有马上替代科研教学机构的育种能力。
莫文秀委员也认为,由“市场决定”是必要的,但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林业发展,仅有“市场决定”,没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建议在“市场决定”后面加上“政府监督”的规定。
减少品种审定种类:“一刀切”还是“留有余地”?
由于现行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审定品种太多,导致市场监管工作混乱,此次草案大幅削减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将原有的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
对此,罗清泉委员认为,减少审定品种种类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完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是否科学?不考虑地域差别,一概把主要农作物定为上述5种又是否合理?“比如油菜,全国种植面积达2亿亩,对我国油料发展的贡献很大。建议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留一点弹性和余地。”
李旭代表对此也表示出一定程度的担心,“草案一方面开通品种审定绿色通道,一方面又大幅缩小主要农作物审定范围,这样是否会对保障种子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尽管减少审定品种、甚至品种审定制度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是大势所趋,但在目前种业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否有些操之过急?”
法律责任:打假岂能“隔靴搔痒”?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对假冒伪劣种子的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太轻,起不到震慑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刘振来委员说,有的农民买了假种子造成数十亩、数百亩甚至数千亩土地减收,甚至颗粒无收,造成的损失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建议修改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按照生产经营假种子对农民造成损失的金额确定罚款金额,罚没的财产用于补偿受损农民,让卖假种子的人倾家荡产,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现象。
王万宾委员强调,必须把种子的检测、检验、检查情况向市场公布,让广大农民都了解、都知道,让市场淘汰违法企业,就像三鹿奶粉一样,出了问题全中国的消费者都不买,让市场倒逼企业讲诚信。
李登海委员则提出,按现有对假种子认定的规定,需要进行田间种植鉴定,这需要一个完整的生长周期,耗时长、成本高,不利于打假。现在利用DNA技术已能快速鉴定假种子,但由于这种检测方法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导致一些农业部门和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DNA快速检测方法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