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如何改变未来?隆平高科现身说法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种子企业是种业发展的主体和中坚,企业强才能种业强。新修订的种子法作为发展现代种业在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将给中国种子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近日,农业部《农村工作通讯》走进隆平高科,寻求答案。
“隆平高科是非常幸运的。种子法的出台和修订伴随着隆平高科的出生和成长,可以说,没有种子法,就没有隆平高科的今天!”隆平高科执行总裁彭光剑说,隆平高科是由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于1999年发起成立的以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5月在深交所上市,同年12月1日,我国第一部种子法出台,理顺了种业生产、经营、销售各方面的关系,从此开启了中国种业的市场化进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隆平高科成为了拥有完整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体系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8.15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62亿元,同比增长94.35%。“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也恰恰为我们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行业性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绿色通道提高科研效率
作为高科技产业,种业竞争的核心是科技创新。隆平高科研发体系拥有专职科研人员310多人,建有育种研发基地4000余亩,公司生物技术实验室充分满足分子育种技术需求,2014年隆平高科研发投入达1.1亿元,占销售额的6.1%,商业化育种规模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但过去存在这样的情况,研发投入越多,研发出的品种越多,企业在品种审定上面临的选择就越为难。”彭光剑说,根据以前的种子品种审定制度规定,企业研发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先获得参与品种审定的资格,进行数年的区域试验,并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后,才能获得市场化生产和推广的许可。区域试验是品种审定的基础,但是区域试验的指标是有限的,可能企业研发了10个品种,最后只能拿到2个区域试验的指标,造成研发投入的直接浪费,而且由于不经过试验就需要从研发品种中作出取舍,很难保证真正优良的品种被保留下来。这些让企业在研发投入上有顾虑。
“2011年国务院8号文件提出开辟绿色通道,2014年农业部出台《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参与绿色通道的企业主体和作物范围,意义重大。”彭光剑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只要能达到审定标准,就可以通过审定,作物品种也由之前的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扩大到所有审定作物。绿色通道在赋予企业品种审定一定自由度的同时,也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如果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将被处以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并且不能再享受绿色通道的资格。“对想要成就国际一流种业企业的隆平高科来说,我们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可以毫无顾虑地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同时我们也非常愿意负起这份责任!”
商业化育种归位企业
一直以来,中国大量的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业作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并未提高到法律法规层面得以承认和重视。新修订的种子法中明确指出,国家的科研教学单位向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面发展,商业化育种主要由企业承担,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这就为企业科技创新创造了更好的大环境。商业化育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培育的品种要求高产、稳产、优质、广适和抗逆,适于机械化作业。“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商业化育种归位了。最好的状态是能实现科研单位的商业化育种资源,如人力资源和品种资源自由向企业流转,科研单位做基础性研究,同时,企业也可以与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项目合作,共同搭建技术研发平台等。”
据了解,为了使育种目标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在先锋、孟山都这样的跨国公司,有完善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从种子生产、推广到市场营销的工作人员,都可自始至终参与品种选育的过程,优先选择具有更好商业化开发前景的品种组合,育成品种有明确的推广区域和市场定位,针对性和指向性都很强。中国想要成就国际一流民族种业,确立企业在商业化育种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商业化育种水平是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新修订的种子法强调了基础育种与商业化育种的分离,未来商业化育种将越来越多地落到企业头上,商业化育种能力成为企业发展必须具备的能力,这必将推动企业加大对商业化育种的投入,进而提高种业科技创新水平。
双重保护让创新无后顾之忧
分子设计育种、优异基因的熟化与利用、体细胞诱变、指纹图谱、纯度检测……走进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隆平高科技术中心,一连串的专业术语让人应接不暇。隆平高科生物实验室主任王凯博士介绍,农作物育种是由若干技术环节组成的系统产业链条,杂交水稻新品种的选育涉及不育系(和保持系)、恢复系、品种选配、田间测试等一系列过程,传统选育方法选育一个新品种至少需要8~12年。现代生物技术手段与传统育种手段的有效结合可以有效提高育种效率,缩短育种年限,增加育种效益,目前隆平高科的分子技术平台已成为公司传统育种的有力支撑。“选育新品种是非常复杂、艰难的过程,育种专家们为此付出了极大的辛苦,因此新品种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新修订的种子法单独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的内容,让人不禁拍手称快!”王凯告诉记者,新品种保护是推动种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保障,新修订的种子法加强了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强度、范围和内容,给予育种者更广泛的保护,大大增强了企业科研人员持续推进育种创新的信心。
在隆平高科的加工包装车间,记者看到生产线上一袋袋刚包装好的“隆两优华占”种子正在陆续经过二维码扫描,经扫描后,每袋种子的生产信息被录入种子条码追溯系统中。物流质监中心陈琴告诉记者,隆平高科建立了全过程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消费者买到种子后,可以通过扫描包装背面的二维码来分辨真伪。据了解,在隆平高科往年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假冒伪劣、套袋销售等情况,举报后,农业主管部门往往由于没有执法权而难以有效打击,尤其是如果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或当地执法部门不配合的情况,更是无计可施。假冒伪劣种子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不仅让种植者蒙受损失,还会影响种子企业的声誉,严重的甚至会对行业造成影响。新修订的种子法完善了种子执法体系和执法手段,赋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试验,甚至是查封、扣押等权力。惩处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从法律层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走出去”需要更多扶持
“一粒种子,改变世界”,种业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产业。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并且主要装中国粮,就必须把种子紧紧抓在自己手中。面临全球竞争,中国必须要有自己的国际一流种业企业。中国种业市场化进程只进行了15年,国内种业企业与已发展了一两百年的欧美跨国种业企业相比,还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种子需求国,2014年的种子市场规模达到650亿元,但从企业来看,孟山都2014财年种子和性状业务销售额为107.4亿美元,而隆平高科还不到20亿人民币,差距之大可想而知。“这说明我们的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过我们也不应当丧失信心。我们隆平高科的水稻在全球具有绝对领先优势,我们有能力成为国际一流企业,但是需要市场发展改革的进程更快一些,企业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集中度提高,加上政府在方方面面的扶持,公司在全球的业务再加速,就可以不断缩小这个差距。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市场化改革和政策扶持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彭光剑对此信心十足。
隆平高科从成立至今,坚持袁隆平院士“造福世界人民”的愿望,一方面举办近百期杂交水稻培训班,培养了60多个国家地区近3000名农业技术推广和研究人员,并通过承担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培养国际化的本土人才,建立国际化基地和网络,向全球普及杂交水稻的知识和技术,对中国杂交水稻走向这些国家做好了铺垫,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投资与贸易并举,通过科研及产业的本地化,公司在菲律宾、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建立了研发机构,在菲律宾、印尼、尼日利亚等国成立合资公司,实现在世界水稻优势区域的业务发展,逐步将隆平高科建设成为国际性的种业公司。如今,隆平高科已经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年出口量以30%~50%的速度递增。下一步,隆平高科将继续致力于产业的本土化,在目标国本土建研发中心,针对本土选育适合当地的品种,然后在当地推进商业化。同时加大国内国际整合并购的步伐,收购一些成熟的商业性企业,加快国际布局,加快国际化的人力资源队伍建设。
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将种业发展的扶持保护措施作了梳理,进行系统化、长期化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种业作为战略性行业,国家对其进行扶持的力度和决心。彭光剑表示,“我们在追赶国际一流种业企业的过程中,不管是财政、税收,还是保险,方方面面都需要国家的扶持政策,这其中我们最迫切需要的是保险。”保险之于现代农业发展尤为重要,对种业来说更加明显。一方面,十全十美的品种并不存在,在品种推广的过程中企业会根据种子特性避开不利的气候区域进行种植。但现在气候异常现象多发,极端天气不断出现,一旦因此导致品种减产,而不是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投放不准,就需要由保险来赔付。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下,农户经营规模小,往往看不出其重要性,然而在农业生产不断规模化专业化的今天,规模化经营主体为流转土地、购买生产资料付出的成本不断增加,一旦出现减产或绝收,没有农业保险,对他们的打击是致命的。“现在的农业保险多为政策性保险,赔付额低,连生产资料成本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地租成本和收益了。未来应该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叠加,种业企业为推广品种购买保单,极端天气毕竟是偶然现象,保险公司也有利可图。这就不仅能为种业企业提供保障,更能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保障,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中国隆平高科)
(责任胡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