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含2,4-滴丁酯成分农药不再受理登记!

今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纪要》。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3个(首次评审12个,复审11个),涉及21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4个产品。其中:委员会建议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成分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包括登记续展申请,停止办理相关产品登记续展。而对出口登记则出现意见分歧。此外,磷化铝产品管理加强,一些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纪要
(2015年12月15日,北京)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31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
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3个(首次评审12个,复审11个),其中除草剂4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10个、卫生杀虫剂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杀鼠剂1个,涉及21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4个产品。委员们经过认真细致评审,提出如下审评意见:一是同意苯酰菌胺、胆钙化醇、氟丙菊酯、毒氟磷、噻酮磺隆、异噁唑草酮、氟噻唑吡乙酮、噁虫酮、氟啶虫胺腈、呋虫胺、四霉素、咪鲜胺铜盐、氟唑菌酰胺、解淀粉芽孢杆菌等14个品种的29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调环酸钙、噬菌核霉、甲噻诱胺、苯氧威、氟噻草胺、呋草酮、大蒜素、氯烯炔菊酯等8个品种的14个产品正式登记,有关企业可按照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要求,补充相关资料,重新申请登记;三是对于氯化血红素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建议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适时提交委员会讨论。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二、关于低毒和微毒种子处理剂减免残留试验的毒性判定原则
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低毒或微毒种子处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和浸种用的制剂等),一般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目前,我国农药产品存在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情况,为规范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要求,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委员们一致认为:农药登记评审应以最大风险控制为原则,对同一品种毒性级别不同的原药产品用于加工种子处理剂时,应当按照最高毒性级别管理,同一品种原药产品毒性级别有中等毒以上的,申请用于种子处理剂登记时,应当进行残留试验。
三、关于加强2,4-滴丁酯产品登记管理的意见
2,4-滴丁酯产品使用监测和风险评价结果表明:2,4-滴丁酯易挥发,使用时容易造成登记作物和邻近作物药害事故;2,4-滴丁酯对水生生物急性毒性为高毒,慢性毒性表现为存活率、生殖能力下降;2,4-滴丁酯对人类存在内分泌干扰风险。委员会建议: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成分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含2,4-滴丁酯成分农药产品的登记续展申请,停止办理相关产品登记续展。对于是否保留原药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登记,委员们意见不一致。
四、关于加强磷化铝产品登记管理的意见
磷化铝产品使用监测和风险评价结果表明:农户家庭使用磷化铝产品防除粮食仓储害虫,易发生中毒伤亡事故。委员会建议加强零售磷化铝产品管理:一是修订磷化铝产品标签,进一步标明不当使用的危害、按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及建议由专业人员使用等内容,内包装须醒目标注农药高毒标识和使用注意事项;二是磷化铝产品须采取内外双层包装,保证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磷化铝药剂;三是磷化铝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要求,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中毒急救措施及注意事项,做好完整实名制购销记录。
五、关于加强三氯杀螨醇产品登记管理的意见
根据我国加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承诺,我国最后一条三氯杀螨醇原药生产线已于2014年5月17日关闭,目前我国已无三氯杀螨醇原药生产、登记。委员会建议不再受理、批准含三氯杀螨醇成分产品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含三氯杀螨醇成分产品的登记续展申请,停止办理相关产品登记续展;有效期内制剂产品登记证有效期统一变更至2016年5月17日止;自2018年5月17日起,禁止含三氯杀螨醇的农药产品销售、使用。

下图为《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评审意见》表

(责任郝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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