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种子储备确保可持续发展
发表日期:2016-01-21 03:30AM 阅览次数:
我们党确立的“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需要国土绿化和林业建设持续不断均衡发力,但所依赖的林木种苗基础却不一定能够顺理成章地做到持续不断均衡供给。因为,林木种苗(特别是林木种子)作为自然资源产物,在生物学的自然规律上,结籽和结果有大小年之分;在种苗培育上,会受到自然灾害和天气变化的影响;此处,还有采集、晾晒、保管、育种等诸环节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影响到种苗的产量与质量。怎么解决供给侧的这些不平衡问题呢?最佳的办法当然就是要建立起完备的种子储备制度和调配制度。事实上,凡是林业建设和生态环境搞得好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建立了种子储备制度,并在实践中充分使用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方式,除了明确要求要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之外,还第一次正式将种子储备制度建设纳入到国家扶持的范围之内。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200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种子法》对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也作过相应的规定,其中第七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贮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表述,只对农业生产种子建立储备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要求,没有明确要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在扶持政策等方面也没有相应配套措施。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明文规定要对种子储备等给予扶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了种子储备以新的鼓励,为国家投资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种子储备指明了方向。
目前,全国共有省级常温林木种子储备库34座、省级低温种子储备库24座、地市级种子储备库144座、县级种子储备库122座。我国每年林木种子的用种量约为1500万公斤左右。但我国每年的林木种子储备能力却只有500万公斤左右。它离我国的林木用种量的储备要求还相距甚远。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种子储备库的建设质量要求较高,资金投入量较大,仅靠各地自主投入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才能在较短时间内补齐这个短板,并最终在全国建立起完备的种子储备体系。
林木种子的生物学特性决定林木种子的生产有大小年现象。一些树种丰产一年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能丰产,林木种子生产平年或者歉年的质量饱满度、发芽率都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林木种子生产制约因素较多,受气候、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方面的影响很大。2008年,突如其来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致使次年造林所需林木种苗严重不足,出现了四处调种、大量进口林木种子的情况,还导致种子价格攀升。因此,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给予政策扶持,是利于林木种苗业稳步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