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
试点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
我省是全国首批进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之一。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深入认识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
自200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省为鼓励双季稻生产2011年出台了双季稻补贴政策,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政策效应,成效显著。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在农业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绿箱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撒胡椒面"式的农业"三项补贴",既不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也不利于先进农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创新供给及市场供需的有效对接。创新农业扶持方式,通过"三补合一"并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的需要。当前,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切中了原有补贴政策"平均施力"、"吃大锅饭"的要害,通过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建立"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良性财政扶持机制,加快推动形成激励种粮新局面。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我省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发挥政府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引导性作用,又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现有的直接补贴方式,加以改进完善,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同时,积极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农信担保、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逐步破解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遇到的制约瓶颈。
(二)正确处理好"存量保稳定"与"增量促改革"的关系,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政策效能。在补贴资金安排上,既要在存量上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又要在增量上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存量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仍然采取直接现金补贴到户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将存量资金的小部分和增量资金用于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正确处理好省级统筹与市县主导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科学划分省与市、县的责权利关系,推动试点工作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省级层面主要负责"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设计、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次改革的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主要负责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宣传解释、问题反馈等工作。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全铺开、两年出成效、三年成机制"的总体思路,2015年在全省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改革先行探路。力争调整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2016年规范运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保持稳定,粮食生产模式得到转变,粮食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增长。到2017年,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体系,以及带动农民增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本次改革试点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将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及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80%,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二是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三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具体操作流程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3、发放标准。在国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依据之前,我省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的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省将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对上述面积进行核实。2015年,根据2014年的计税面积、双季稻种植面积及近三年双季稻补贴资金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的权重,测算确定我省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
4、资金安排。为了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以上年度各地计税面积内的实际种植面积以及双季稻种植面积为依据,测算安排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各市州财政和农业部门每年11月底前统一将所辖县市区上述两种种植面积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审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发放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卡中,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省财政拨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中统筹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调剂解决,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位,保护好种地农民利益。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2、发放要求。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可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确保粮食安全。
3、支持方式。一是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进行"财银保"试点。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辅以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构建"财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三是培育流转耕地在1500亩以上的大规模种粮大户,重点支持大规模种粮大户仓储、烘干、集中育秧设施、机耕道、水利设施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培育扶持10000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通过对万户家庭农场的扶持,推动土地规模流转和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五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鼓励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六是现金直补。现金补助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不"撒胡椒面",鼓励对其中一种或两种补贴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前三种支持方式由省统筹进行试点和管理,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逐步推向全省,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另行制定。第四种支持方式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有关要求执行。第五、六种支持方式以市、县为主负责,主要对本地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种粮大户、种粮农民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扶持。
4、资金安排。除省级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外,其余根据各县市区粮食产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程度等因素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财政厅、省农委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部分的工作经费,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序推进。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备案。
(三)抓紧落实补贴政策。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确定的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计税面积内的实际种植面积和双季稻种植面积,尽快将已预拨到市州、县市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农户。要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根据中央要求,各地农作物良种推广所需要的资金,可根据需要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任务落实、项目组织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格落实配套措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县市区、乡镇及村组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村委会负责种粮面积的统计、核实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各县市区要建立村委会农业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奖罚细则,对工作绩效优秀的村委会,省里将从省级粮食生产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进行奖励;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省财政厅、省农委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与各地的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七)努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特别是2015年是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的第一年,补贴发放时间晚于往年,各地务必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工作,赢得群众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