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错种子导致减产绝收被索赔 商户追偿生产者照价赔

2013年夏天,玉米种子经销商胡老板本应看到玉米成熟、农户丰收的景象,可他“失算”了,因为农户种了他经销的种子后出现减产或绝收现象。为此,他与种子生产商一同被9名种子销售者告上法庭。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生产商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胡老板作为销售者没有过错,终审判决种子生产商向销售者赔偿51.3万余元。
起因:739公斤玉米种种下,绝收减产
胡老板系沙洋一种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2013年3月,该经营部与襄阳一农业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子购销合同,购买该公司生产的1000公斤玉米种子。该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使用说明为:属半紧凑型玉米杂交种,夏播生育期98-102天,适宜河南、湖北、河北、安徽等省。随后,胡老板将739公斤种子分销给李市镇、高阳镇、十里镇、马良镇等地的9名商户,先后有244位农户购买并按使用说明进行夏播种植,种植面积达739亩。
可到了丰收季节,部分玉米仍不结果实。找来沙洋种子管理部门鉴定,显示种植该玉米种子的地块,部分结果实率仅30%,还有部分基本绝收,原因是该玉米品种适宜于我省低山、平原、丘陵地区作春玉米种植,而生产经营者却将其作为夏播种子出售,由于不适宜高温干旱条件,故不能正常结出果实。
进展:9名商户先赔偿农户,再集体索赔
玉米地减产绝收,农户们纷纷找商户索赔,9名商户共赔偿51.3万余元。事后,9家商户将经销商胡老板和生产方农业公司告上法庭。
商户和胡老板认为,农业公司玉米种子存在缺陷,产品标签中没有明确说要在湖北丘陵地区作春玉米种植,还是作夏玉米种植,后经鉴定方知该种子在湖北丘陵地区只能作春玉米种植,作夏玉米种植则不能正常结果实,应由农业公司赔偿。而农业公司辩称,种子造成不正常结果实的原因是天气原因。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结果:商户诉至法院,获种子生产商赔偿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其将适宜于湖北地区作春玉米种植的种子作为夏播种子销售给胡老板,再经种子商户销售给各农户种植,导致部分地块减产甚至绝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种子存在质量缺陷,与种植户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9名商户作为玉米种子的销售者,给予农户赔偿后,有权向生产方追偿,且要求赔偿的损失并未超出沙洋物价部门作出的鉴证参考价73万余元,法庭依法支持。
关于商户要求胡老板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胡老板从农业公司购买玉米种子销售属正当销售行为无过错,且商户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因胡老板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郝锐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