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种子法 迈步坎坷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案,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种业界的一件大事!也是关联亿万农民生活的一件大事!
《种子法》修订历时3年,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有1559人参与,提交意见8022条,体现了主管部门“开门讷谏、倾听民意”转作风新意。代表各方的声音各抒己见、表达诉求,但最后还是由官方举锤定音。
扼要说,新《种子法》保留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但将审定作物由原来的28种压缩到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5种,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新增新品种保护、扶持政策两章,并将原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三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一章,将原种子质量、种子行政管理两章合并为种子监督管理一章。
从书面表示,新《种子法》体现了三大立法指导思想:一是鼓励创新发展,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二是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强化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三方面既是亮点也正是难点。
“品种审定制度存废”问题是修订《种子法》过程中引发的最激烈的争议。有88%的意见集中于此。
代表官方意见主张“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依据是,种业市场的诚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很多种子企业不守规矩;大部分种子企业没有自己完成品种试验的能力;用种农民对种子没有辨别力,受广告宣传影响较大,一旦出事就找政府。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十分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尽管品种审定制度存在弊端,但应强调在种子进入市场前的“把关”和“指挥棒”功能,在保留的同时逐步改进。
多数企业主张“废除品种审定制度”。原因是: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企业的自主创新,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种审定制度存在权力寻租、审定时间过长、审定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通过审定的品种不一定适地推广。要认识品种审定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市场经济相抵触的;品种登记制度总体方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并会逐步完善的。孰得孰失,要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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