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应对种子纠纷,种业人亟需做好两件事

从种业科研、教学到种子法规教育,再到种子法律事务,种子行业恐怕找不出第二个有如此丰富经历的种业专业律师。他就是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的武合讲律师,从进入这个“圈子”算来,已经有30余年,他决心把这份“热情”继续燃烧下去。

他说,刚刚过去的2015年,是他最充实的一年,实现了作为一位种业律师的心愿。2016年,他希望种业人需要做两件最紧迫的事情。

Q1 2015是中国种业的变革之年,在法治上体现了哪些进步?与处理种子法律事务有何关联?

2015年中国种业变革在法治上的进步体现,就是种业十大事件。其中与处理种子法律事务关系最密切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出台、品种将获DNA“身份证”、种业打假源头治理强度加大、违法查处与违纪查处相结合;与种业法律顾问关系最密切的还有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步代加快、品种审定绿色通道、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度加快、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到种企兼职、种业开启电商模式。

Q2 2015年种子法的修订始终贯穿全年,作为种业资深律师,你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我自1977年从事种业教学和种业科研工作,自1990年起在大学从事种子法规教育工作,自1997年从事种子法律事务专业律师工作,30多年来,从未像2015年这样工作得充实。

这一年,是种子法修订广泛征求意见的一年,我通过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种子法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利用多种渠道提出了自己对种子法的修改意见,其中多条被修订后的种子法采纳,实现了一位种业律师的心愿。

例如:审定人责任、鉴定人责任、检验人责任、品种退出、品种登记、赔偿原因、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调运检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假种子范围、劣种子范围等。

Q3 2016年1月1日,新种子法开始实施。在你看来,哪些是种业人最关心的?你最关心的是什么?

新《种子法》设立了品种登记制度、引种备案制度、生产经营备案制度、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责任制度等新的法律制度,对原有的品种审定制度、种子生产经营制度也进行了修订,这些新设立制度和修订制度的实施,需要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些可能是种业人比较关心的。

作为专职种业律师,我最关心的是农业部尽快制定出完善的行政规章和专业规范,让种业人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又有章可循。

Q4 2015年,在你接手的种子案件中,给你印象最深的是哪件?并谈谈你对该案件的理解。

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属于综合案件,处理一起种子质量纠纷,一般需要打3至8场官司。2015年我承办的某市党委政府成立专案组督办的生产销售香菇假劣种子刑事案件,就是一起权力干预的典型种子质量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香菇菌种是假菌种,核心证据是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菌种实行田间和室内检验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否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指控第一步,是必须否定该鉴定意见。我们通过启动法律程序,请求农业部直接否定了该鉴定意见,省略了以后的三场官司。这可以算作第一场官司,这第一场官司就在案件性质上取得了突破。

公诉机关指控种子生产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关键证据是田间现场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鉴定组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否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指控的第二步,是否定该鉴定结论。为否定鉴定结论,我们从行政复议开始,一直到行政诉讼的二审终审,打了三场官司。

公诉机关指控种子生产经营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另一份关键证据,是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包含生产成本损失3972041元和可得利益损失9657693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我们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价格鉴定复核程序。

最后是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

这起案件给我最深的印象是,办理种子质量案件的“难”和“累”。

Q5 在处理种子纠纷案件中,没有种子领域的专业法官,请问怎样打种子官司?

首先,法院是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设立审判法庭,不是按照审理案件的专业设立审判庭,所以没有农业法庭和种子法庭。法院没有种子法庭,法庭没有种子法官,审理种子案件的法官大多不懂种子。在此司法环境下,办理种子案件的律师必须懂种子;发生种子纠纷的,应当聘请懂种子专业知识和种子法律知识的种子律师教会法官审好种子案件。

Q6 目前,种子行业缺少专业律师,你给未来要成为种子行业领域的律师什么建议?

一方面,种子法律事务专业性太强,缺乏种子专业功底的律师做不了,所以缺乏专业律师。另一方面,种子行业又太小,案件不多;而种子企业往往较小,一些案件律师的律师费都收不上来,所以愿做种业律师的律师少。

我给未来要成为种子行业领域的律师的建议是,做种业律师必须掌握种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规范。质量鉴定与技术鉴定分不清、检验报告看不懂的律师,难办种子质量案件;销售与买卖、委托与代销、委托生产与预约生产分不清的律师,办不好非法经营案件。

Q7 种业虽小,但面临的问题却不少。2016年,你想给种业人士说些什么?

2016年,是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我作为在种子行业工作几十年的专业承办种子案件的律师,从职业角度,最想给种业人士说的话是,种业行业没有救世主,做强做大种业靠自己。

鉴于种子纠纷的风险性和灾难性,我认为种业人最紧迫的是要做两件事:一是从体制上成立维权组织,二是从制度上制定处理种子纠纷预案;这可能需要种子协会牵头。

第一,处理种子案件,农民是弱者,但有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支持和帮助,农民又是强者。发生种子纠纷时,面对在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支持下的农民,种子生产经营者需要维权。我建议种子生产经营者成立由专业律师和农业专家组成的维权委员会,在处理种子纠纷中维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处理种子纠纷有其特定的程序和知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种子纠纷处理种子预案,制定各类种子纠纷的处理指南。发生种子纠纷的,由专业组织专业人员遵循专业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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