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二次起诉农业部案开庭 农业部处长证实多次与孟山都沟通确认“商业秘密”

文| 转基因观察 报道组(转载注明)

12月16日,北京市民二次起诉农业部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庭审又历时近四个小时,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被告农业部坚称孟山都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商业密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而原告和代表律师又不得不发表长篇辩护词。

『转基因观察』此前报道,本案缘起一份草甘膦毒理学试验报告,市民杨晓陆申请这份沉睡二十多年的报告是因为中国人每年进口的转基因大豆急剧增长,去年7140万吨转基因大豆,其中含有草甘膦残留,但草甘膦毒性问题却成谜。

此前报道:北京市民第二次起诉农业部案明天开庭 缘起一份草甘膦“低毒不致癌”的试验报告

最初农业部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

杨晓陆要求农业部确认此种结论源自孟山都提交的哪个文件、依据何毒理学试验报告,还是农业部自己总结的结论。但农业部以商业机密为由的拒绝公开,于是市民一怒之下将农业部告上法庭。

申请信息公开往事


这次庭审仍然是在北京三中院26号法庭,审判长是一位年轻女法官,在法庭的调节环节,她询问了几个问题,并牵出了起诉前的信息公开申请的一段漫长的交涉过程。

原来,在起诉农业部之前,市民已经颇费周折地向农业部申请信息公开。最初,市民杨晓陆在2014年7月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4年7月28日获得农业部《信息公开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12号】,该答复确认:(草甘膦除草剂“农达”)“‘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与“农达“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在生物体内易排出,无积蓄现象。”

杨晓陆说:“我们想知道的是这是孟山都为农达除草剂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中清楚无误描述的结论还是农业部对孟山都提交试验报告所作的结论。”

于是,杨晓陆再次提交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孟山都农达除草剂在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孟山都提交的确认草甘膦“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的孟山都文件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而这也正是他起诉到农业部请求法院驳回的诉求。

在他看来,原件信息能够核对孟山都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原文是否这样描述的真实性。

农业部于2015年6月11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5〕20号】回复: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孟山都申请农达除草剂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有关毒性学试验结果资料)已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档保存,你们可到该所查阅。

于是,杨晓陆等三人便于2015年6月1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和申请表。

对此,法院对“农药检定所”的身份进行调查,农业部代理律师称,农检所是农业部下属事业单位。而法官进一步询问,政府信息公开由行政部门作出,并当庭提出了农检所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合法的问题。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那是原告的理解有问题。原告杨晓陆当场反驳说:“不是我们多事,是他们让我们申请信息公告,我们只能按他们的要求来做。”

后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2015年7月8日回复的信息公开申请称:“我所不是行政机关,我所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你们可以与我所药政处联系查阅相关信息公开资料。”

在接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回复后,杨晓陆与该所药政处孙艳萍联系约定,杨晓陆、李香珍二人于前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查阅资料”。杨晓陆在法庭介绍了查询的过程,当时药政处孙艳萍先拿出二张《农药登记信息公开资料查阅须知》他们签字,该《查阅须知》第三、第四条有如下内容:三、查阅过程中请勿拍照、摄像、录音、复印。

杨晓陆说:“农检所拿出一堆厚厚的资料,不准复印不准拍照,甚至连录音都不行。这是故意设置障碍,另外,他们所看到的文件几乎每份文件的抬头都有很大一个(经电脑处理形成的)黑方块,遮住抬头的几行文字。我们无法获得毒理学试验报告的真实情况。”

农业部代理律师称,这是与孟山都多次沟通的结果,毒理学报告有条件的选择公开。杨晓陆认为,农检所设置重重障碍,消费者无法了解真相,而消费者有权获得证实这种真相的法律有效证据:农业部提供的有关文件未经删改的扫描件复印件。”因此起诉恳请北京市第三中院支持我们的行政诉讼诉求,裁决下令农业部向我们提供上述文件未经删改扫描件复印件。“

再次回到商业秘密问题

事实上,在这个环节,农业部在市民到农检所查询资料时并没有以“商业秘密”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选择迂回的方式,但是在农检所环节设置了各种门槛。

后来,在杨晓陆多次信息公开申请中,农业部对关于孟山都等农药公司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律采取先向孟山都等农药公司发函询问是否涉及其“秘密”?及是否同意将其公开?待其回复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后,农业部就回复拒绝公开,或变相拒绝公开。

在庭审中,农业部种植管理司的一位处长出庭证实:原告总共有过多次的信息公开申请,我们与孟山都多次进行沟通商量,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

因此庭审又回到了一个焦点为问题是商业秘密。

原告代理律师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松认为,被告多次向孟山都请示、商量,基本上孟山都让农业部怎么做农业部就怎么做,而且是农业部主动向孟山都提及这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问题,“孟山都向你们提交登记文件时,有没有与你们签订过保密协议书,如有,请出示。如没有,你们是怎么知道涉及商业秘密的。”

农业部代理方在庭上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回答。如果按照农业部处长的供述,其是先发函询问试验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孟山都不允许农业部公开农业部才拒绝公开。

杨松律师和原告进一步指出,农业部向孟山都的发函中多次提到商业秘密,存在有意诱导孟山都说出商业秘密之嫌。

但是,回顾孟山都此前答农业部的函,其中并没有提到商业秘密的字眼,比如其中一个答复函称:“我公司在全球许多个国家都申请过草甘膦和农达并向其法规监管机构提交过该实验报告,这些农药登记申请均获得了批准,且从未被相关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向公众公开过。”

而农业部的代理律师则是通过法律来寻找“商业秘密”的依据。该代理律师辩护时称,主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孟山都的试验报告涉及到商业秘密。原告杨晓陆和代理律师杨松针对这些法律又进行了全部的批驳,比如针对农业部代理律师所援引的法律,原告又一次当庭指出“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并当场念出信息公开管理条例“但书”部分,而这正是农业部隐去的部分,辩论过程基本如同第一次起诉农业部案相似。这里不再多述。具体见第一次庭审纪录:《北京市民起诉农业部案庭审全纪录:农业部承认草甘膦有毒主张商业秘密不公开孟山都支持》

值得的一提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美国环保署对于草甘膦毒性的认定、以及世卫组织的致癌性认定、国际组织起诉孟山都等证据材料。农业部代理律师称,美国环保署对草甘膦毒性的认定是有变化的,而世卫组织的致癌性只是一家之说,国际组织的起诉宣言尚未有国际法庭的审判。

原告对农业部代理律师说法进行了反驳:“1991年美国环保署否认了致癌性,而1985年美国环保署是承认草甘膦致癌性的,而农业部接受孟山都草甘膦登记的时间是在1988年,但是农药登记时说不致癌,只能说明隐瞒。另外,农业部代理律师反驳说除了世卫组织认定草甘膦致癌性,还有其他组织有相左意见,问题是总不可能要等全部的组织认定草甘膦致癌你才接受,问题在于你要推广举证责任在你,你要首先证明其安全才能推广。”

杨晓陆最后辩论环节说:食品安全关乎十几亿人的生命健康及民族繁衍,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开证明其产品安全性的事实证据,此托辞于天理难容,于情理可憎!况且事关十几亿国民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竟还要看孟山都的脸色,在自己完全有权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农达”农药登记文件时,却屈尊去请示孟山都,将孟山都的利益和意愿置于国家法律和自己的政府管理职责之上,被告不觉有辱国格有失尊严吗?

此案未当庭宣判,『转基因观察』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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