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红古区种子管理站《种子法》学习(三)
发表日期:2015-12-12 02:54AM 阅览次数:
关于第四章新品种保护,本次修订由原来第三章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四章单列一章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进行大篇幅详细规定。关注重点: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及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列举了三种情形。3、取得授权品种的所有人享有独占权。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将原来的第四章种子生产及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一章。关注点:
1、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实践中,应该是存在既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种子生产许可证三种情形。
2、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删除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方便管理部门管理审查以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重要举措。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的情形作了改动。将原来的“可以不需要”修改为“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同时明确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4、增加了标签必须注明的事项。在第四十一条中作了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种子适应性等问题引起的坑农害农的行为,这是规范种子销售的重要措施之一。标签应当载明的事项增加了: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信息代码。此外,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5、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对种子使用者作出风险提示。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6、扩大种子使用者受损的索赔原因及对象。索赔的原因由单纯的质量问题,扩大到“标签” “使用说明”,内容不实,索赔的对象也由种子经营者扩大到种子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原来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改为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中自己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它经营者要求赔偿。”。 (红古区种子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