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丰新品种维权又胜一局
发表日期:2015-12-10 01:33AM 阅览次数:
绥化某种子公司未经垦丰种业许可,以“育选7”的名义销售“垦稻12”。被垦丰种业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省、市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垦丰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该企业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
事 件 原 委
“垦稻12”是垦丰种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水稻品种,2003年经通过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名称为“垦鉴稻7”。同年5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6年授权,品种权号:CNA20030138.1。2006年2月,该品种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审定,名称变更为“垦稻12”。
2014年种子销售季节,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 “育选7”,工商局在市场查获并取样送检后,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判定送检样品为
“垦稻12”。垦丰种业随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并出示大量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垦丰所述的事实,依法认定该企业未经垦丰种业同意,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该企业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仍然认定这个企业实施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垦丰种业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已拿回所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当前市场上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仍在以种种不法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并侥幸地认为,只要不以品种权证书上的名称生产销售,就很难被追究责任。此次法院的生效判决,说明了一个事实,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难逃法律制裁,垦丰种业表示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不惜一切代价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