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丰种业维护知识产权 某企业侵犯垦丰品种权被判赔偿20万..

绥化市某种子公司未经垦丰种业许可,以“育选7”的名义销售“垦稻12”,被垦丰种业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省、市两级法院支持垦丰种业合理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该企业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

“垦稻12”是垦丰种业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水稻品种,2003年经通过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品种名称为“垦鉴稻7”。同年5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06年授权,品种权号:CNA20030138.1。2006年2月,该品种通过黑龙江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审定,名称变更为“垦稻12”。

2014年种子销售季节,绥化某种子公司销售“育选7”,工商局在市场查获并取样送检后,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判定送检样品为“垦稻12”。垦丰种业随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并出示大量证据,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垦丰所述的事实,依法认定该企业未经垦丰种业同意,销售“垦稻12”是侵权行为,判令该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20万元。该企业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仍然认定这个企业实施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垦丰种业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已拿回所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

作者:郑玉红

(责任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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