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将扩至13省份

本报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发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选择13个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并明确了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等试点内容。

据悉,13个试点省份是在原有浙江、宁夏2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

“《指导意见》扩大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范围,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激活生产要素,促进农民收入增长。”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指导意见》明确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主要内容。在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村集体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合作经营模式,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种,农户除劳动收益外,还可享受分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白景明说。

在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村集体创办服务实体,使村集体具备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促进新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形成。”白景明说。

在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

白景明认为,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村集体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和公共设施,开展租赁经营甚至新建物业等,有利于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