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考察(上)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的柑橘主产国,其柑橘产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文基于对美国柑橘产业品种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地理标识保护的分析,探讨其柑橘产业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并就中国当前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中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品种权;地理标志

美国是世界上的柑橘主产国,柑橘种植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产量常年居世界第二。经过近200年的发展,柑橘产业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形成了专业化的分工体系与运作机制,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本文基于对美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考察,分析中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借鉴美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完善中国柑橘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 美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考察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通过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加强对柑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对技术所有者、柑橘产业的产品品牌和无形财产的保护,它能够使柑橘这个单纯的实物形态的农产品规变成具有丰富内涵的无形财产。从1789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开始,美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各种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无疑促进了美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此外,美国在立法上存在着联邦和州两套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美国对于柑橘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实行联邦和州二级立法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关于柑橘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形成了二元保护机制。由于美国还是判例国家,成文法与判例法二者相结合也有助于灵活解决柑橘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其中联邦法院以审理为主。这些法律制度都为美国柑橘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提供了自由、多渠道和便捷的发展环境。

1.1品种权保护

品种权是指经过依法授权赋予育种人或发现野生植物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柑橘在美国属于外来品种,其品种来源基本上是依靠选育与引进。因此,美国政府非常注重培育柑橘新品种,在育种与保护工作中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及经费支持,形成了一支稳定的柑橘育种选种科研队伍,并通过相关法律对柑橘品种进行保护。早在1930年,美国就颁布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专利保护,首开以专利制度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先河。在1953年通过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对植物发明可授予实用专利。1970年美国颁布了《植物品种保护法》,该法更是确定了对块茎作物品种、大田农作物品种及蔬菜品种的垄断性保护,并限制农民对自己发现的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权[1]。此外,美国于1983、1999年分别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UPOV公约》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在品种权保护上加入到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之中。

美国非常重视国内育种品种权保护工作,主要通过农业部对之进行管理。同时,美国农业部、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县农业部门还共同资助运作了一项长期的柑橘品种保护计划,辅助于柑橘产业品种权的保护。全国主要的柑橘育苗商和柑橘种植者推介的优良品种得到柑农或者种苗商的认可后,他们就可以获得接穗,但这批接穗最多可被利用2年,2年以后就必须重新购买接穗原种,以保证柑橘的品种权受到法律保护以维持品种纯正性。美国农业部利用《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对柑橘种质资源的交流与互换以及科研机构的改良研究结果进行专利保护。通过相关法律对柑橘产业的专利进-行保护,扩大了美国柑橘种质资源的数量。

1.2商标权保护

美国对商标权提供保护可追溯至1870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之后《商标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数次的修订,使商标权得到了更充分有力的法律保护。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水果交易协会作为“新奇士”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拥有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并有权独占使用“新奇士”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相近产品上使用“新奇士”商标。“新奇士”这个品牌商标充分地起到了识别、标示来源、保证品种以及广告宣传的作用。为形成全球性品牌,“新奇士”必须获得其他国家的商标法保护。美国特有的辅注册簿制度有助于其在海外注册美国商标,促使“新奇士”成为全球性品牌。另外,美国《商标法》的“反淡化”制度突破了传统《商标法》的保护范围[2]。《商标法》“反淡化”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加强了商标权保护力度,使“新奇士”商标无形价值得到极大提升。

1.3专利权保护

美国对柑橘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790年的《专利法》。1930年美国颁布了《植物专利法》,该法确定了植物专利的保护范围[3]。此外,美国《专利法》对于申请的植物品种有20年的保护期限。不断丰富与完善的《专利法》为柑橘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扩大了美国柑橘产业中各类专利保护的范围,从全方位的角度对其后来的发展进行专利保护,也为美国柑橘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1.4地理标志保护

美国是以《商标法》为地理标志提供一种相对较弱的保护。同时,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比较晚,1946年《商标法》(Lanham Act,兰哈姆法)是美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的、基本的法律依据。美国柑橘产业地理标志保护主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通过商标管理体系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来进行保护。美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沿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即地理标志是“表明某商品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作者简介:侯春平(1977—),男,山西平遥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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