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盗版”“山寨”品种的通道

新品种保护将进入历史新时期

杨雄年

农作物新品种是建设现代种业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才能促使育种者不断地增加投入,持续推进育种创新。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现代种业,构建种业强国的基石。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际通行规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只有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健全品种保护机制,明晰品种产权,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只有通过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才能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不断推进种业科技创新,源源不断地出新品种、出好品种。

此次《种子法》修订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列出一章,带来的主要变化有:将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列入到《种子法》,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将品种权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并大幅提高对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额度,空前地加大了品种权执法;将DUS测试作为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登记的重要前提,品种管理工作又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坚实的一大步。可以说,将新品种保护列入到新《种子法》必将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化,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措并举,不断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植物新品种权确定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并列的七大战略专项任务之一,并在之后连续多年,将打击植物品种权侵权行为作为国务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同时赋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种业管理属性。2014年,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纳入其中。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知识产权局、农业部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对植物新品种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国家层面看,保护植物新品种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现代种业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和支持,传递了国家鼓励原始育种创新、加大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的决心。

新《种子法》进一步强调植物新品种权,是现阶段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现实选择。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权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尚属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立法层级上明显滞后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尚未形成共识、短期内难以提上日程的情况下,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性制度通过种子法专章规定,节约了立法资源,提高了立法效率,更是化解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处罚力度太小的矛盾,符合民事制度需由法律规范的要求。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登记是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的重要方面。随着2011年国务院八号文件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实现了归口管理,但两者法律性质有属性上的差异,在品种管理实践中有一个如何衔接的问题。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新品种保护列入到《种子法》,有利于两者有机衔接,也便于统一执法管理。进入市场销售推广的审定品种,如果是授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统一测试流程、统一测试机构、统一执法主体,这可极大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切实维护育种者权利和农民利益。

(作者系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主任)

法律位阶提升维权成本降低

宋敏

1999年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种业迎来了向现代种业迈进的历史机遇期。

现在要做的,一是广泛调动社会资源,进一步增加创新动力源;二是引导育种创新从低水平重复向高质量原始创新升级;三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减少大量成果闲置浪费现状。要做到这些,健全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核心的种业知识产权制度是关键。界定明晰的产权和利益实现机制是实现相关方参与协作,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达到资源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与现代种业发展的需要比较,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条例存在保护水平低、赋权内涵少、救济力度弱等问题。

保护水平低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立法阶位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入法,通过行政法规授予的财产权很难与其他法律措施对接。这次《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纳入并做专章规定,在种业制度的整体框架内定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应该说从立法阶位上,提升了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地位。

赋权内涵少体现在:一是《条例》设定的品种权授权范围只限定在纳入保护名录的植物范围之内,把大多数育种成果排除在了授权保护范围之外;二是品种权的效力范围较窄,只在繁殖材料使用上享有排他性独占权的品种权,很难让品种权人在种子生产使用的全产业链上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三是品种权法定有效期限太短,15年的保护期限很难覆盖一些重大创新成的生命周期和市场经济周期,影响研发投资成本的合理回收;四是品种权容易被规避,由于缺乏对原始创新品种和派生创新品种之间的合理制度安排,原始创新品种的品种权很容易被修饰性、模仿性和派生性育种成果所规避,严重影响原始创新的产权利益。品种权获得法定赋权的内涵少,含金量不高,不仅影响育种创新积极性,而且也增大育种创新成果市场化运营的投资风险。但是本次《种子法》修订并未触及品种权的权利内涵,这为通过单独立法,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留下了巨大空间。

《条例》对品种权的维权救济力度有限主要体现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一是举证难;二是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的路遥门槛高;三是侵权惩罚力度小,受害补偿金额低。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种子法》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调高了法定赔偿金额,增加行政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对侵权的行政查处机关由原来的省级修改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种子法》通过减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加大了对品种权的维权救济力度。但是对如何解决品种权侵权举证难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作者系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京科968:“一家三口”都有授权

本报记者王澎

11月1日,由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选育的玉米杂交品种“京科968”及其父本“京92”、母本“京724”均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正式授权。“我们早在2011年3月就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了‘京科968’及其父母本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告诉记者,“授权后,该品种可以充分发挥其增产潜力和产业化价值,在创造更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获得使开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提高育种人员积极性”。“京科968”于2010年完成国家区试和生产试验,2011年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该品种在通过品种审定之前就已经申请品种保护了。

“京科968”示范推广面积由2012年的60多万亩,到2013年的600多万亩,再到2015年的1600多万亩,经过大面积生产实践的检验,并受到广大经销商的认可,亿万农户的赞誉。一个品种一旦受到广大经销商的认可和农民的欢迎,也同时会招致侵权。模仿自不必说,套牌侵权和私繁滥制就会如影随形、蜂拥而至。近几年每年都发现有大量的私繁滥制案例。“郑单958”、“先玉335”、“京科糯2000”等知名的主导品种都深受其害。

“‘京科糯2000’这个品种就是因为当时申请慢了一步,所以没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赵久然不无遗憾的说,“全国的糯玉米市场几乎一半都是这个品种,套牌侵权的就更多了,没能申请到植物新品种权,令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品种选育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汲取经验和教训,针对“京科968”杂交种及其双亲都及时申请了品种权保护,并且得到了授权。“除了杂交种外,其父、母本的保护也是相当重要的。”赵久然解释说,“过去只保护杂交种,对于繁殖亲本的情况无法控制也难以制止,流失之后极易扰乱市场。”如今“京科968”一家三口都得到了授权,从亲本繁殖到杂交种制种生产整个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了知识产权保护,这也让育种家的创新积极性会越来越高。

王洪勋:要抓紧申报品种保护

11月4日新《种子法》发布以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的电话就响个不停,针对植物新品种受理审查测试和法律问题的咨询此起彼伏。新《种子法》将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关键性制度和核心内容通过种子法专章规定,并在罚则和附则明确规定,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引起了品种权申请人和权利人强烈关注。受益于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现年近80岁的新疆伊犁农民王洪勋就是其中的一位来电者。2007年,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品种权审查员帮助下,王洪勋将在苗圃里发现的一株果肉呈鲜红色的变异高酸海棠(苹果属)品种“洪勋一号”成功申请了新品种保护。该品种节水耐旱耐寒,果肉呈红色,花呈紫红色,不管是榨汁还是作行道树,都是一个非常好的品种,有很高的经济价值。2009年“洪勋一号”获得授权仿佛就在一夜之间改变了王洪勋的家庭困境,目前其品种权许可收益和苗木销售近千万元。在政府支持下,该品种已在伊犁和塔城种植了5万多亩,为当地农民增收带来新的希望。目前老人家里配备了多辆车,并在伊犁和乌鲁木齐购置了多处房产,与目前一些步履维艰的种子科研和企业单位形成了鲜明对比。当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这次种子法修订把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加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时,老人更加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这对于我们无性繁殖的品种来说更便于维护权利了,我还有好几个新品种准备申报呢!我要抓紧时间啦!”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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