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擅自开垦填埋按每平米罚款

今天,《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为防止湿地被人为破坏或占用,草案修改稿要求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并细化了禁止性行为和相应处罚。

采矿塌陷区纳入湿地范围

湿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据了解,安徽省共有湿地104.18万公顷,截至去年12月底,湿地受保护面积达到39.49万公顷,湿地保护率为37.91%。

由于库塘在全省各地广泛存在,一些市、县也因采矿塌陷而形成积水区域,草案修改稿在依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对湿地概念内涵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在湿地概念外延上,结合安徽湿地具体形态加以确定,将库塘、采矿塌陷区都纳入其中。规定湿地,即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库塘、采矿塌陷区,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湿地。

11月6日将设为安徽湿地日

草案规定,今后每年的11月6日将被定为“安徽湿地日”,开展多种活动宣传湿地保护知识。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设立湿地日,有利于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主动参与湿地保护。按照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为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还强化了监督职责,授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不得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草案修改稿还细化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在不得擅自开垦、建造建筑物、采砂取土、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猎捕野生动物等10个方面。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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