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转基因品种要求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知情权
发表日期:2015-11-17 02:39AM 阅览次数:
本期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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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向有法必依迈进
徐清
从来没有一种技术像转基因那样引发如此多的纷争。在激烈争论的背后是多年来转基因产品信息不透明引发的公众对转基因产品安全与否的焦虑。
谣言止于公开信任缘于透明。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进行修订有助于掀开转基因产品的“神秘盖头”通过信息公开纾解公众焦虑。然而该法并非第一部规定转基因产品信息公开的法律。2009年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标明;2001年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食品安全法新增的第69条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遗憾的是转基因标识目前主要集中在食用油而餐桌上较为常见的大米、油菜、番茄、玉米及其制品则鲜见转基因标识。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折射出转基因产品信息的公开之困。
当务之急在于推动各种法律规定让转基因产品信息公开由“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迈进。
一方面加大政府对转基因产品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经检测安全的转基因生物种类、安全评价资料、标识管理方法及转基因产品信息的查询渠道让公众能够准确便利地获知转基因产品的安全信息。
另一方面推动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落地。针对目前有些厂商不标识或刻意不突出标识的情况明确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标注位置、占包装面积的比例等标准;对散装食品、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材料的下游食品明确可操作性的具体标识方法。同时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尽快形成监管合力要求“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必须有明显标识否则不得进入市场;对违反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商家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清楚消费。
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
刘勋
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要做好三项工作。
首先保证种植者的知情权。农民是农作物种植的主体但其科学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对新事物风险的判断能力。因此各级农业监管部门和种子企业要全面客观地介绍转基因作物不能片面强调转基因作物的高产量、抗病性强而回避风险问题。另外还要向养殖户普及转基因产品知识。因为粮食作物是养殖的主要原料要让养殖户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并帮助他们规避市场风险。
其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要对涉嫌虚假宣传的食品加工及销售企业进行监督处罚防止用转基因产品冒充非转基因产品的造假行为。目前非转基因产品通常在包装上用醒目字体、字号进行标注而转基因产品则在不起眼的地方用小字号标注甚至不标注。针对这一现状有关部门应出台统一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醒目方式标注产品是否为转基因禁止弱化标注或不标注行为。
最后保证餐饮行业食材的信息公开。餐饮消费是社会公众判断食物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的盲区应该要求餐饮行业对于食材信息进行公开特别是食用油、主食等食材是否为转基因应当在菜单等醒目位置予以标注。
加强基层执法主体建设
石跃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监管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农民等相关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是进行监管的主导力量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基层执法主体建设。
首先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转基因产品监管的首要执法主体。虽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目前在基层有很多地区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执法机构。同时种子作为商品工商、质检部门也可能成为该领域的执法主体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协调不力、监管真空。因此应在基层建立健全转基因产品管理机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监管将转基因种子的品种管理、质量检测、市场经营等纳入。执法部门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要明确分工理清职责权限建立高效便捷的综合执法机制。
其次加大对基层执法主体的投入力度。目前一些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尚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开展执法活动缺乏物质保障一些地方的经费通过罚款、收取检疫费等途径获得。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先进设备以提高基层执法主体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恐怕难以实现。因此要加大对基层执法部门的财政投入提供转基因产品执法监管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设备、资金等资源保证执法效果。
最后提高基层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转基因产品执法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高。执法人员作为法律规定的监管者和实施者承担重要责任。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招录工作让既有专业技术背景又有法律基础的人进入执法队伍。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立评选考核机制提升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对规范转基因的几点期待
何其伟
期待信息更公开。权威机构要敢于、勇于、善于走出来进行新闻发布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让每个转基因产品信息最大化地公开。只有公开最大化才能消解人们心中的疑团才不至于让各种有关转基因的传闻弄得人心惶惶、社会不安。
期待监管走到位。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加强经营审批并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但知易行难意向性的法规制度还需要强有力的监管职能部门和基层监管人员贯彻落实在真抓真行上下功夫用具体的监管行为将监督落实到位比如建立转基因品种培植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培植处置公开制度等。通过具体的制度措施让转基因产品放得出去管控得住追得了责让法规制度走出书面文字走下墙头版面落实到田间地头追效到百姓餐桌。
期待惩处更严厉。转基因产品关系生命健康乃至人类繁衍发展关系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安全。不能让那些唯利是图的人尽享违法违规之利为了牟取个人利益而牺牲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要用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文规范种植行业用严法打击一批惩处一批让违法犯罪的成本加重让非法获利者得不偿失。
依法规制转基因产品
李弘
转基因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科技产物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与未知的长期效应其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因此对于转基因产品应予以高度重视依法进行有效规制。
首先把抑制转基因产品风险、?I卫国民生命安全置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建议在国家层面组建负责转基因产品安全战略管理和行动的机构统一协调、组织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负责规范和管理转基因产品的科学研究科学引导原转基因产品的种植农户转型积极扶持民族非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设立国家专项研究基金严密防范国内相关研究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强化转基因农产品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建议设立层次较高的专门法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在立法设计上要做到全面、科学而又具体相应的法律条文不能仅作出概括性规定而应加以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制定后还要坚决贯彻落实避免沦为一纸空文。
最后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袁隆平院士说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需要至少两代人验证。那么对于这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又关乎生命安全的新事物消费者至少应该有权利决定是否充当“小白鼠”。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转基因产品安全信息强化标识管理进一步完善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徐清刘勋石跃何其伟李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