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萍:给创新成果一个大出口
本报记者王澎
新《种子法》颁布不到一周时间,农业部办公厅紧随其后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种子法》将对品种审定作出怎样的调整?这些调整将对种业有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
记者:您如何看待新《种子法》针对品种审定所做出的修改?
马淑萍: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其中修改内容比较多的地方就是品种管理。新《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了新的安排,涉及这几个方面:第一,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改革。第二,设立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第三,给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实质就是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其自己选育的品种自主进行试验。第四,同一生态区省际间引种由批准改为备案,简化引种程序。
记者:新《种子法》针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将怎样发挥作用?
马淑萍:第一就是简政放权。例如过去审定作物有28种,现在只有5种需要审定,管的更少了。
第二,强调主体责任。品种登记需要申请者提交文件和种子样品,管理部门只做书面审查,申请者要对所提交资料及标准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主体责任意识不断被强调的同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主试验,他们就要对自己的品种真实性和实验数据负责,我想他们不会去“跑点”,也不会改数据。引种也是一样,一个品种在一个省审定了,在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企业想推广这个品种只要做试验备案即可。我们一直在强调种业市场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符合市场化,符合种业发展规律的。
第三,促进企业创新。如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育种创新上投入很多,这些投入绝大部分用来培育新品种,过去试验容量有限,企业需要申请区试名额,而开辟绿色通道之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试验,这样一来就给了创新成果一个很大的出口。虽然原来也有出口,但是原来的出口受名额限制,如今没有了名额限制,就加速了品种向市场转化速度,可以极大地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第四,加大了政府的执法责任和监管责任。绿色通道、引种登记等过程都是由企业自己做实验,这也就对政府的监管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做出了这些制度改革,接下来农业部就要制定各个具体的管理办法,例如修改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制定品种登记管理办法等。
记者:新《种子法》颁布后,农业部办公厅紧随其后发布了《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目的何在?
马淑萍:从《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了2万多个品种,为我国粮食增产和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品种审定工作随着种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很多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地方。
现行品种审定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市场对品种的需求趋于多元化的,特别是一些特异性品种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适宜机械粒收的玉米品种,要求抗倒伏、脱水快、籽粒破碎率低、耐密植等。我们的品种审定标准怎样适应这些品种的选育,适应市场需求是一个重要改革方向。品种审定标准是一个导向,什么样的审定标准就引导育种家培育什么样的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要依据市场需求。过去是育种家育什么品种,就审什么品种,生产上就用这些品种,现在要反过来,市场需求什么品种,就制定相适应的审定标准,以此引导育种家培育市场需要的品种。
此外,品种试验容量不足、审定周期长、实验方案设计等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今年7月份开始起草《通知》,对社会关切做出了回应。
记者:接下来,品种审定的修改将围着什么思路进行呢?
马淑萍:我们品种试验审定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制定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调整完善试验指标体系,拓宽试验渠道,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责任追究,每个环节都要各负其责,真正使品种试验审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科学、效率。
记者:改革具体措施有哪些呢?
马淑萍:第一,要建立一个科学、适应产业发展的品种审定指标体系。在一定水平的产量基础上,强调品种的安全性,同时更加注重特殊性状,如抗倒伏、脱水快等。
第二,《通知》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拓宽试验渠道,解决试验容量不足的问题。《通知》中提出,有三大联合体可以自主开展品种试验,企业间联合体、科研单位间的联合体以及科企之间的联合体,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国家和省级的试验压力,同时也强化了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公开试验过程、优化实验设计。针对试验时间过长这一问题,对于一些表现特别突出的品种,第二年的区域试验和第三年的生产试验同步进行,从而将整个过程缩短了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同步进行而不是合并进行,也就是说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还是要分地块进行的。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严厉打击“跑点”行为,对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试验人员、审定人员、管理人员都强调其责任,如果责任没有到位就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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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在稳定产量的前提下,突出品种种性安全。对生产危害严重的病虫害,提高抗性要求。适应生产机械化需要,提高抗倒伏、脱水快、熟期适宜等要求。适应资源高效利用需要,提高节水、节肥等要求。
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
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积极开展自有品种试验。
具备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等可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特用专用品种申请者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试验方案报国家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统一管理。
公开试验过程、优化试验设计
设立品种试验开放日,试验数据和汇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已通过一个省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可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其他省自行开展生产试验,直接申请国家或相关省审定或引种。将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在空间布局上逐步分开,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可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
加强品种真实性监管
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审定品种信息数据库、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图谱库。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加强种子市场抽查和企业
监督抽查,打击假冒套牌行为。
严厉打击“跑点”行为
申请者贿赂试验人员的,停止其品种审定申请资格。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的,取消委员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调离岗位,给予处分,对疏于管理的单位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
品种审定改革正当时
王澎
我国自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品种审定,1981年《品种审定试行条例》标志着品种审定制度初步确立,同年年底建立了品种审定委员会。2000年《种子法》出台后,品种审定制度被提到了法律高度,同时还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种子法》实施至今,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累计超过两万一千多个,这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有了品种审定制度为我国农业生产输送的众多优秀品种,才有了“十一连增”和粮食产量一万两千亿斤。品种审定制度伴随着民族种业一步步发展至今,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随着民族种业的飞速发展,企业的主体地位日趋明确,市场导向及国际接轨的日益凸显,品种审定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一方面,政府部门组织的试验将逐步被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所替代。另一方面,品种审定制度的固有问题,如品种应用者与品种实际经营者分离的矛盾等,都不利于种业发展。新《种子法》已经明确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随着种业发展和企业成熟,由审定制度逐渐过渡到登记制度是品种管理的发展方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制度过渡也非一日之功,贸然废除品种审定制度实行登记制度是不理智,也是不现实的。品种审定制度依然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断改进完善才能为改进品种管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正视品种审定制度的历史功绩和现存问题,不能让现在暴露出的问题掩盖过去的成果。一个制度制定后,并不能一劳永逸,经过不断摸索修正改进,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批评反对的声音在所难免,但在质疑声中不忘初心,勇往直前才真正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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