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要求品种具备什么样的新颖性?
发表日期:2015-11-15 01:01AM 阅览次数: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要求品种具备什么样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主管部门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品种已审定或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