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通过 种业乱象或改善

时隔11年,农业领域重要法规《种子法》再获修订。此前,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种子行业的乱象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新《种子法》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品种审定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调整。

11月4日,新《种子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正式通过。新《种子法》在品种管理方面进行了修改,减少了审定作物的种类、设立了部分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品种管理向市场化迈出了一步。此外,《种子法》修订后还新增了“新品种保护”章节,加大了对种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鼓励种业科研创新;更明确科研机构须回归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方向,不再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自行开展育种。

目前,中国对新种子的上市仍实行审核制。一个新品种要上市销售,需按其所欲销售的范围,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的品种审定。若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新品种需要完成一年的预备试验、两年的区域试验以及一年生产试验,并达到相关标准后,再经过农业部设立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方能获得入市许可。

此前,有部分人士抨击,这套原本旨在规范市场、保护农民并为科研创新提供正向激励的制度,在现实中却滋生不少腐败问题,丧失了门槛作用;非但难以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还成为一些企业的保护伞,因此据此建议“彻底取消品种审定制度”。

先锋种业原中国区总裁刘石曾公开撰文表示,国内各个科研院所和大大小小的种子公司,之所以对品种审定趋之若鹜,除了利益考量,最重要的就是能获取“免责”的盾牌。一位河南种业人士曾告诉财新记者,“如果没有品种审定制度,出了问题都要企业自己负责,企业就会谨慎小心,充分告知各种风险”。但若经过品种审定制度审核、背书后,企业不但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品种潜在的问题或风险,甚至还会加以美化、掩盖。

但最终新《种子法》并未采纳“彻底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建议,只是将原有的28项需经品种审定的农产品种类,删减为5项。一位农业部专家曾告诉财新记者,改革的最终方向是市场化。而目前草案的口径,可以视为一种过渡性的安排。

即便如此,仍有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步迈得过大了。旧《种子法》规定,除上述5种农产品外,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可“各自分别确定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共有28种农产品需要审定。

在新《种子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过程中,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禄智明就认为,“从28种减到5种,减得太多了”。他建议保留油菜、马铃薯等种植量大、居民必须的农作物,其他几位基层的委员也持类似意见。他们理由则主要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白玛赤林提出,“西藏主要农作物就是青稞”,他建议赋予地方一些权力,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至二种农作物。

但前述的河南种业人士曾向财新记者表示,品种审定的实务中“人工因素太多,腐败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此外,因行政利益割据等因素,甚至还阻碍了好品种的推广和创新。

加大原始创新保护力度

新《种子法》新增了“新品种保护”章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权利人对原始品种权的权利范围,延伸到了“实质性派生品种”。这一制度旨在遏制目前的育种模仿者对优质品种略加“修改”、并无实际创新,就能以“新品种”之名取得合法庇护的乱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振伟在分组审议中介绍,此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立法层级较低,对原始品种权人的民事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目前“大品种、好品种少,修饰性、模仿性品种泛滥”的情况。

刘振伟说,目前中国推广面积前10位的两系杂交稻品种,大多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另据刘石初步统计,每年通过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的玉米品种,真正能在市场上推广达到一定面积、能被市场认可的,只有约十分之一左右。

但部分科研机构和公司仍对投入品种审定乐此不疲。上述河南种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由于通过审定、拿到“牌”之后就可以变现,科研人员就可以去报成果,“这是名利双收的事情”。

刘振伟认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着眼于保护原始创新。它既可以彰显国家鼓励和保护育种原始创新的姿态,又有利于遏制国外育种家对国内育种家的侵权,“算大账是利大于弊”。刘振伟还说,这一制度设计是“过渡性的”,且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种类、判定标准和起始时间,授权给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留出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试想,如果我们采取了一项制度,反而把自己的手脚捆住了,那肯定不能干。”刘振伟如此解释。

科研机构回归公益属性

旧《种子法》曾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但是长期以来,部分科研机构多过分介入应用性研究,逐利趋向明显,而对基础性研究投入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健就在分组审议时指出,部分高校的种业科技成果是为了完成课题,成果往往仅停留在论文阶段,真正能转化为育种成果的只有30%左右。

刘石认为,这些科研机构、团队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妨碍了育种领域朝向产业化、市场决定的发展。

此次新《种子法》,则明确了科研机构须回归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方向。新《种子法》第12条规定,“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新《种子法》第17条则规定,“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其中并不包括高校等科研教学机构。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多位委员建议在第17条中增加“科研教学机构”,将其与企业公平对待。小麦育种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表示,“他们(科研教学机构)说,我们为中国的粮食安全几代人不懈地努力、做出了贡献,不仅在品种选育上是主体,而且也有能力进行自主试验”。但如果把“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权利只赋予企业,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非常遗憾、非常伤心,感到不公平”。

但也有委员明确表示不赞成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长期从事育种研究。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孚江表示,“这是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一个过渡产物”。他说,以前因为没有种子企业,所以该工作只能由高校承担,而目前中国的种子企业“多如牛毛”,但“多而不强,多而不大”,“没有自己研制种子的能力,只是繁育种子、卖种子”。

温孚江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一方面通过过渡,使高校从育种领域退出,大力扶持种业的发展,发展孟山都那样的种子企业。他主张,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应该解决的,是育种技术前沿的科学问题,至于具体的技术创新问题,则应该主要由企业担纲。

投稿邮箱:service@agronet.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