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你留意到了吗?
发表日期:2015-11-10 02:43AM 阅览次数:
主讲: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条
第四十一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种子使用说明义务和责任。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很容易履行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标注就可以了。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履行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并不容易。
在事前和事后,种子生产经营者如果不能提供试验验证的依据证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的真实性,不仅应当依据新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还很有可能承担销售假种子的刑事责任。
根据承办公安部公布典型种子案件50%以上的经验,我得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案件发生的特点是,因种子真实性、品种纯度、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发生纠纷的很少,因种子真实性、品种纯度、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为田间品种表现型与种子标签标注的说明不一致被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如:河北某种业销售的胡萝卜种子种植后表现根茎发叉造成损失300万元,种子管理机关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假种子,司法机关判处该公司董事长有期徒刑10年、总经理7年。北京某种业销售山西某种业生产的向日葵种子种植后性状表现差造成损失300万元,两公司的老总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新疆甜菜种子性状表现纯度差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做好防范,待新种子法实行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纠纷的这种特点会更突出。种子企业和种子行业应当积极做好防范措施。
从种子企业角度,应当做好推广品种的VCU试验和及其证据保存,保存好如品种选育报告、品比试验报告、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用以证明使用说明标注的种子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的真实性。
从种子行业角度,特别是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针对种子法的具体规定和种子经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召开研讨会,一个研讨会只讨论一个问题,对每一个问题做出防范预案。做到在遇到种子纠纷时,种子企业甚或种子行业能够正确地“应诉”,而不再盲目地“应付”。
从种子主管部门,做好《种子法》特别是田间现场鉴定的培训,制定田间现场鉴定操作指南和鉴定规程,细化和明确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资格,为种子经营提供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种子在田间开放条件下种植,造成损失的原因很多。目前绝大多数的田间现场鉴定结论,都是根据田间性状表型判定涉案种子是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假种子,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置于牢狱之中。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业专家,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纠正目前只要具备高级农艺师资格,无论其什么专业、涉及的什么作物的纠纷都可参加鉴定的做法。高级农艺师是奋斗在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的专家,是“博士”,并不是专攻案件所涉及的某种作物的“专家”。另外,也不应当邀请水稻专家袁隆平参与小麦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或邀请小麦专家李振声参与水稻种子质量鉴定,尽管他们在其自己的专业领域是最高级的专家,但是在其专业以外也不是专家。种子主管部门或者种子协会应当制定文件,明确鉴定损失程度应当执行的测产程序;鉴定事故原因应当执行的鉴定规程,作出鉴定结论应当根据的鉴定、检验、测试、检疫报告。纠正目前只凭农艺师的经验、目测、步量、手摸,就无根、无据的盲目作出结论的做法。
从现在到新种子法实行,时间紧、任务重;种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任重道远,种子企业更不可等待。不然,遇到品种性状表现不良,追究种子生产经营者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时在做这些工作,为时已晚。
附文中所提法条第四十六条
法条
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武合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