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发部办通知,加强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严厉打击“跑点”、甚至修改数据等违规违法现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两万多个,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和种业的发展,品种审定的评价指标、试验容量、技术条件等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上对试验“跑点”、甚至修改数据等现象反映强烈,影响了审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切实解决品种试验审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和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评价指标,拓宽试验渠道,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品种试验审定公正、公开、科学、效率,促进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
二、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品种评价体系。满足生产多元化的要求,及时修改品种审定标准,在稳定产量的前提下,突出品种种性安全。对生产危害严重的病虫害,提高抗性要求。适应生产机械化需要,提高抗倒伏、脱水快、熟期适宜等要求。适应资源高效利用需要,提高节水、节肥等要求。对特用专用品种,突出市场利用价值指标。
三、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进一步挖掘试验潜力,扩大申请需求量较大作物的试验容量。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积极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具备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等可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特用专用品种申请者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试验方案报国家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统一管理。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品种试验和审定。
四、公开试验过程。公开申请审定品种进入试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公平确定参试品种,公布申请情况及参试品种名称和单位。制定试验方案时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者和专家意见。设立品种试验开放日,品种申请者可在作物生育关键时期现场考察品种表现。试验数据和汇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优化试验设计。根据自然条件和气候因素细划生态亚区,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设置试验组别和对照品种,合理调整试验方法,适当扩大大株作物试验小区面积,减少小区重复。国家试验调减只涵盖一个省的试验区组以及跨度大、生产面积小的作物试验区组。已通过一个省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可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其他省自行开展生产试验,直接申请国家或相关省审定或引种。将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在空间布局上逐步分开,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可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特用专用品种可适当扩大试验面积、减少试验点次,第二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合并进行。
六、强化试验过程管理。健全试验品种编码和实名相结合制度,切实防止人为干预。组织品种申请者代表参与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收获,收获数据由试验人员、试验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者代表签字确认后即时上报。建立试验数据复查机制,严格把控异常数据汇总。对一票否决的性状,关键时期组织审定委员现场考察,试验单位应保留视频、图片等音像资料;对病虫害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试验组织单位安排其他单位再次鉴定。
七、加强试验条件能力建设。加强试验点物联网建设,配备播种、收获、考种等机械设备,构建试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平台,逐步实现试验数据的自动采集、即时传输、科学处理。加强对试验人员的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加强品种真实性监管。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审定品种信息数据库、标准样品库和DNA指纹图谱库。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加强种子市场抽查和企业监督抽查,打击假冒套牌行为。
九、严厉打击“跑点”行为。申请者贿赂试验人员的,停止其品种审定申请资格;试验人员接受贿赂的,给予处分,取消单位试验资格。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的,取消委员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调离岗位,给予处分,对疏于管理的单位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征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社会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监督。
十、加强组织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品种审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品种管理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实行一岗多人、一人多岗。对于在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中坚持原则、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和表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进优化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品种试验审定科学化水平。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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