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办法(试行)

吉林省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水稻玉米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指南》(国品审〔2014〕1号),为创新我省品种审定机制,加快品种审定速度,满足企业科研和生产实际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境内种子企业申请本省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或联合)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是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自行(或联合)开展的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第四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第五条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章 方案审核确认

第六条 申请者参照现行的吉林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编制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方案,内容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组别与试验点生态布局、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栽培管理、观察记载、抗性鉴定、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试验总结等。申请者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调整试验方案,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说明调整理由,并备案。

吉林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和调查记载表,可从吉林种业信息网站下载。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方案(含电子版)及相关材料报省品审办审核确认,省品审办于2月15日前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确认通过的,申请者应按照确认的试验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对于确认不通过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试验方案予以修改,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修改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八条 试验内容、程序要符合《审定办法》。自行开展的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组区域试验品种数量不多于15个(含对照品种,下同),区域试验完成后,再安排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每组生产试验品种数量不多于8个。每年同步进行DNA指纹检测和2个点次的人工接种抗逆性鉴定(由品审办指定的机构承担),品质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由有资质检测机构承担。

试验组别、试验点生态布局要求参照吉林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由品审办决定。

第九条 每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点与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10个,且分布在不少于3个地区、5个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同熟期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田间调查记载项目,年终试验总结内容应当与同期吉林省玉米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相一致。

第十一条 自行(或联合)开展的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应当接受《审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第四章 提交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包括审定申请书、审定证书、选育报告、抗病虫害鉴定报告、品质分析报告、DNA指纹检测报告、转基因检测报告、杂交种及亲本的植株、果穗、籽粒等照片)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总结报告、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提交省品审办。

第十三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审定办法》规定,开展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章 提交标样

第十四条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样品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4〕30号)要求,区试第一年即交纳3.0公斤的标准样品,同时给省品审办再提交1.0公斤的省级备存标准样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对其提供的品种试验结果、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或联合)开展品种试验资格,对已审定品种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请者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当对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负责。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产损失;

(二)因超出种子标签或说明提示的风险范围和适宜种植区域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品种重大缺陷给生产造成损失的,予以退出。

第十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 品种审定工作人员及承试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承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自有品种是指种子企业独立选育、合作选育并具有知识产权的品种。

第二十一条 进入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自行试验的品种,不再受理参加本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品种试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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