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相邻省审定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相邻省审定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相邻省审定品种引种工作,满足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通过相邻省审定,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相邻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指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与我省接壤的市、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指水稻、玉米、大豆。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引种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向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相邻省审定2年(含2年)以上,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种植,在其申请引种试验前已完成自行组织的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含2年)以上、每年至少5个点、每个品种试验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品种比较试验。
(二)同一生态类型区的品种比较试验表现好,公众认可。
(三)每年度的品种比较试验方案应报到省品审办备案。
(四)在其正式申请引种试验的前一个作物生长周期内,应向省品审办提出田间考察申请,并在作物特征特性表现最充分的时期,由省品审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自行开展的品种比较试验进行田间考察。
第七条 申请引种试验的品种应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杂交种组合以及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杂交种含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杂交种及亲本的果穗、籽粒、植株等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试单位、承试联系人、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转基因检测报告。
(六)有关证明。加盖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的审定证书复印件、审定公告复印件及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交标样和未退市场证明原件。
第八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见当年吉林种业信息网的吉林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品审办安排引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改,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修改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引种试验
第九条 引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试验。
(二)人工接种抗逆性鉴定。
(三)DNA指纹检测。
(四)品质检测。
(五)转基因检测。
第十条 引种试验进行两年生产试验,同步进行两点次的人工接种抗逆性鉴定和DNA指纹检测,生产试验第二年进行品质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各项试验内容均纳入省品审办统一开设的品种试验中。
第十一条 完成引种试验内容及程序的品种,由省品审办提交审定。
第四章 提交标样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于生产试验第二年,在申请者提供的参试种子中留取1.0公斤,用作吉林省种子标准样品留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试验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承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