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农民可自行出售剩余常规种子
发表日期:2015-11-06 02:41AM 阅览次数:
人民网北京11月4日(刘茸)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次修改保留了一审稿提出的品种审定制度,但进一步完善了审定标准,并加强审定监督,明确省级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管权限;对非主要农作物目录登记品种的登记制度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删去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规定;加大对违法种子销售者、扰乱市场秩序者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而在过去几天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提出了几个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取消或修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可以自行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修订草案第37条),以保证用种安全和减少争议;继续加大对种子生产乱象的处罚力度;应鼓励科研机构产学研结合,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研发种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记者注意到,在表决稿中,修订草案第37条只做了一处修改,在允许出售、串换的集贸市场前加上了“当地”的限制条件。而第17条关于种子自主研发的主体也仍限定为“种子企业”,并未加入科研机构等内容。
本次通过的是种子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常委会第14次会议曾经对该法案进行初审。二审稿的起草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