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新《种子法》通过!2016年1月1日实施
发表日期:2015-11-05 12:54AM 阅览次数:
在增加了品种保护、加强了假冒侵权的处罚力度的同时,此前备受行业关注的品种审定制度改革也终于尘埃落定。
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简政放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说:“这次种子法修改,改革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设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同时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是简政放权的主要体现,这次修改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岳仲明强调,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么一种机制。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
新增新品种保护加强政策支持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说:“这次种子法修订对原有的章节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新品种保护加入种子法,保护的力度、强度、范围和内容将加强,品种创新将有更好的保障,企业维权变得简单,侵权现象将减少。
“这次种子法的修改在目的里加了三句话,一是要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二是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是要发展现代种业。”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说,这次种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了政策的支持;国务院确定的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有了保障。这次法律中在品种选育方面明确了支持科研院校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研发收益,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创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种,支持科研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所以这次的政策支持同时也是国家的政策,就是国家的科研教学单位向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面发展,商业化育种主要由企业承担,在政策支持和走向上也体现了这个内容。
加大种子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强转基因品种管理
“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岳仲明说,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
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打假力度的突出是新种子法的亮点”中国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立秋说。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转基因的管理,张延秋表示,农业部一直贯彻“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这次种子法修改第7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在落实中,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农民自繁种是习惯不易变加大管理是关键
种子法第3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一条在在修改中争议很大,一部分人要求删除这一条款,提出现在农民自由串换种子如果管理不好,种子来源不清,种子质量没保障,这样的话就会给买种子的人、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而且损失之后又无法得到赔偿,特别是现在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有的有几十万亩的生产面积,他的种子要拿出来串换,量是非常大的,所以要求删除。另一方面的意见认为种子,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间相互串换,今天我看你田里的好,明天我从你那里串换一点来种,这也是中国农民长期生产的一个习惯。这一规定还是实际需要的,所以这次最后决定还是保留这个条款。张延秋说:“本次修改在农贸市场里加了一个‘当地’,就是‘当地的农贸市场’,将来在种子的管理当中要处理好这个度,掌握好这个量,把农民自由串换和商品种子的销售分开,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本地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对钻法律空子、拿这条以串换名义实质进行商品种子销售这一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种子监管部门将来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使放有度,放而不乱。
种子法大事记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种子法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对种子法作了第二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种子法作了第一次修正。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种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