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科研院校应成为育种重要主体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不少委员提及,草案对科研院所在育种中所起的作用不够重视。温孚江委员指出,在市场上推广的品种多数都来源于科研单位和农业高等院校。
“我们原来没有种子企业,一切育种的工作都是由国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高等院校负责,所以每一个农业院校都有一个比较庞大和实力雄厚的育种队伍。现在推广的品种大多数来自于这些单位的成果转让。” 温孚江委员认为,相比科研院校,种子企业的现行特征则是“多而不强,多而不大”,九成无法研制种子,只能繁育、卖种子。
他还提出,现在的种子企业大多数不但没有育种专家,而且没有育种材料,这就造成了育种主力军还是在农业高校和农业科研单位;法律应该规定一个从目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育种为主向企业育种为主的过渡性条款,来解决高等院校的种子以及所掌握的种子资源的出路。
“研发一个种子往往是一辈子的事,有的老师研发到退休,这个种子才成功。只有我国种子企业强大了以后,高等院校可以从具体育种领域退出来,改为和企业合作为主。”他认为,如果现阶段没有大学参与种业发展,对农业是一个极大的损失。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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