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闹”不除 种业难安 “种闹”能否入刑?
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即将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将医闹入刑,广大种业人盼望,以后的《刑法修正案》能否将种子质量纠纷中常常出现的,令种子经营者人心力憔悴、唯恐躲避不及的,也让各地基层政府和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头疼不已的的各类“种闹”行为也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呢?
“种闹”是一个新名词。泛指在种子质量纠纷事件中,种子使用者因为种种原因遭受了生产损失或者获利减少,在无权威种子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无理取闹,通过组织相关或者无关人员集体围攻种子销售商店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抑或采取集体上访的手段,直接或者通过政府部门间接施加压力,迫使种子经营者接受其无理的赔偿要求的这样一个群体。
“种闹”行为,相信每一个稍微资深一些的种业人士都会经历过。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一些种子质量纠纷案件,其中不少就出现过“种闹”的身影。
近期,又有一起蔬菜种子质量纠纷案件,逐步引起广大种业人士的关注,那就是“元谋番茄种子质量纠纷案件”。
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牧禾种子店,分别从四川种都公司、山东富天下种业公司引进“迪抗”和“泰莱”2个大番茄品种,经过试验种植,获得成功,吸引了众农户争相购买。2013年1至8月份,先后有元谋县6个乡镇大约200多户农户从牧禾种子店处购买了“迪抗”和“泰莱”2个品牌种子种植了约300亩地。
2013年9至11月份,元谋地区遭受大范围持续强降雨,随后又遭受了40年不遇的严重霜冻灾害。从2013年10月26日开始,有部分从牧禾种子店处购买番茄种子的农户声称番茄发病严重,投诉番茄品种抗病性差,难以防治,产量大幅降低。
接农户反映后,种子销售方牧禾种子店负责人文方成及文朝富父子2人积极配合县农业执法部门组织现场查看、并与种子生产商沟通协调,同时向农业局提出种子质量鉴定申请,但农业局因故并未组织进行鉴定。
10月29日田间查看后,有部分农户开始围攻牧禾种子店,要求立即进行赔偿。10月31日,牧禾种子店负责人在遭到有关部门的压力及在农户长时间围攻、身心极度疲惫情况下,被迫按照农业局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按照农业局与农户私下达成的赔偿标准,签订了赔偿承诺书并签字画押,承诺按每包种子1000粒计,每株种苗赔偿1.2元。承诺务于2013年11月8目前兑现赔偿。
鉴于没有任何种子质量鉴定结果证明及赔偿承诺书为被迫签订,牧禾种子店后来拒绝履行赔付,并再次强烈要求依法组织质量鉴定,双方对此僵持不下。直到12月中旬,此时已错过测产期,有关部门才组织进行测产,得出测产报告一份。
2014年5月4日,93户农户以农业局出具的测产报告为依据,集体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牧禾种子店进行赔偿。在这份测产报告被被告律师推翻后,县法院仅以承诺书为判决依据,判决牧禾种子店赔偿农户共计约36万元。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1月上诉至楚雄州中院,经楚雄州中院开庭审理,于2015年5月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这起种子质量纠纷中,姑且不说番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单就种子销售商被多次农户集体围攻、被迫签署赔偿承诺书,最后一次文朝富夫妻2人甚至被围在种子店里时间长达40多个小时的经历,令人不寒而栗。当地相关部门的作为,更是令人心寒。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简单粗暴、一味迎合农户的无理要求,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地方维稳的考虑。 事件的处理结果表面上是维护了农户的利益,但事实上是践踏踏了法律的尊严,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我们的相关立法机构,是时候应该好好审视一下种子质量纠纷中的“种闹”行为了,“种闹”不除,种业难安。“医闹”可以入刑, “种闹”也能否入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