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审议:应避免种子市场“同种多名”乱象

人民网北京10月31日电(刘茸)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陈光国委员在审议中指出,应当恢复一审稿第18条对登记品种应符合特征要求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登记品种要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要求,而且申请文件中应该包括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结果,满足才能够申报。

目前二审稿取消了上述规定。陈光国委员认为这不够严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是衡量这个品种的唯一性、可靠性的技术标准,在登记的时候应该把它作为法定条件明确下来,实际上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这样的。”

他指出,这样做可以避免种子市场经常出现的“同一品种、多种名称”的乱象。他建议,在二审稿第22条中,把登记品种应该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申报文件当中应该包括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结果等内容作为要求,明确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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