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被禁止从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科研院校建议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和无证生产经营等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实行行业准入的限制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
修订草案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为了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增加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规定。
简政放权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应当取消审批以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基于此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简化了审定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通了“绿色通道”。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之前的修订草案有些专家和企业建议取消引种审批的规定改为备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林木良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减至5种
新的种子法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但是严格控制审定范围将现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共二十八种减少到五种保留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其他多数纳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据了解是否在新的修订草案中保留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审定时间过长、审定的权责不够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鉴于此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科研院校建议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科研院校也提出我国商业化育种仍处在发展初期广大农民获取品种信息的渠道有限品种审定在促进优良品种的推广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改革完善审定制度是必要的可目前完全取消时机尚不成熟。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首先完善审定评价标准规定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其次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登记范围防止变相“审定”
种子法修订草案对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并明确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具体范围登记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原修订草案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推广前的登记制度。有意见认为品种登记缺乏实践经验登记范围不能过大、门槛不能过高、程序不能太繁杂要防止搞成变相“审定”登记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已登记品种发现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同时修订草案还强化了企业的责任规定企业对其提供的种子样品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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