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机制
发表日期:2015-11-01 02:41AM 阅览次数: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实行推广前的等级制度。有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品种登记缺乏实践经验,登记范围不能过大、门槛不能过高、程序不能太繁杂,要防止搞成变相“审定”,应当建立由企业对登记品种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实行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二是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只作书面审查。已登记品种,发现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三是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四是明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已登记品种的名义推广、销售。五是强化企业的责任,企业对其提供的种子样品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