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子标签接到违反《广告法》罚单 怎么回事?
发表日期:2015-11-01 02:41AM 阅览次数: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于是将此事发到群里,与行业人士探讨。“这个处罚合理合法吗,这个依据充分吗?”
首先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农财君看了几遍,也没看到有什么问题)
陈先生说;“正常果大是3.5-8公斤,如果瓜只有3.5公斤的话,收购商通常不愿意收购了;了解蜜本南瓜的都知道,种植好一些单果可达20多斤。”陈先生表示,他们的南瓜种植多年,单果重确实在这个范围。
陈先生所在的群里,很多行业人士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一时间讨论激烈。
A君:需要看一下外包装,是不是违反了所谓的保证性承诺?这个事情,我们也值得我们借鉴推敲。
陈先生:没有保证性的内容在里面。
B君:应该是范围太大了,2.5-4.5,而且是公斤。
C君:把罐子和处罚单拍照放上来,借鉴一下,我卖南瓜籽那么多。
陈先生:C总,你可要小心点,罚你,这个体重那至少得20万了!
C君:会不会咬文嚼字,约为2.5-4.5公斤;我一般是表述有上限和下限,不用约或左右。
D君:问题会不会是数据没有依据,没有相关权威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陈先生:他们出发都是这条依据,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这个出书面证明不好搞,更麻烦;到时候要找更多相关部门部门来处理这个事情,更复杂!
E君:工商所多是为罚而罚(叫以罚代罚),一定要集齐收据再找他们误罚之处,保留证据直接行政复议。
F君:修改的广告法,有必要好好看看,要不挨冤罚的机会挺多。
讨论到最后,大家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培训很重要!那我们就听听专业律师是怎么说的!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种子标签标注的南瓜单果重约为2.5-4.5公斤,是对南瓜性状的描述。种子经营者以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提供主要性状,属于种子经营者履行《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义务。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工商机关将品种说明与种子广告相混淆,案件性质错误;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注的品种说明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陈述;已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行政复议。
重点来了,原来工商所连广告的定义都没弄懂。《中华人民广告法》中“广告”的定义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那么标签真的不属于广告法内容吗?
武合讲说:“农业部已经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3】21号),对此作出执法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文件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此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5.3.2“品种说明”条款也规定,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
根据上述规定,种子包装物印制的品种说明,属于种子标签,不属于广告范畴。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种子标签的规范,武合讲说:“单果重属于数量性状,本身就有一个变化区间;如果品种有相关的实验数据支撑,那么描述为果重约为2.5-4.5公斤是没有问题的。”就算是标签的表述有问题,也是违反种子法,不属于广告法范畴。
陈先生说,他们的数据都是经过实际生产证明的,描述不会有问题。
那么这样看来,这个镇工商所完全是在上演一场闹剧。
最后F君表示,有权威部门的解释当然就没问题了,权威部门确实应该多作法规解释,否则歧义太多了。网上复函有很明确的结论,但是理由和结论似乎搞得很牵强。存不存在工商不认可农业部的解释的可能? (刘探)